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黃鑫宇)為推動信托行業回歸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轉型,有效防控風險,金融監管總局日前修訂形成《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4月11日,金融監管總局辦公廳對外公示了這一監管文件。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在信托公司恢復與處置方面做出新的安排。
據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辦法》進一步提升了信托公司恢復和處置計劃的約束力和操作性,強化股東分紅和股東紅利回撥要求;允許信托公司向股東及股東關聯方申請流動性借款、定向發債;同時,明確了信托業保障基金公司參與風險處置的職能和要求;此外還強化了央地協同等。
近年來,國家加強了金融領域風險處置力度,一些此前違規經營的信托公司被托管、破產重組的案例增多。
1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金融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信托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
《意見》要求,要堅持回歸本源的發展導向,推動信托公司堅守信托本源定位,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提升專業能力本領,突出信托文化本色。要加強信托公司風險預警、早期干預和風險處置,及時排查處置信托業務風險,加強風險防范和化解。要加強信托制度建設,完善信托財產登記、慈善信托稅收優惠等配套機制,提升信托監管能力,加強央地、部際協調聯動,形成信托業強監管、防風險、促高質量發展的合力。
在此背景下,《辦法》作為重要配套制度正式出臺。
編輯 岳彩周
校對 穆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