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行海洋)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布執行實施專題指導性案例,旨在總結提煉一批有效推進執行工作的經驗做法,為類似案件辦理提供指引與參考。


2024年,全國法院共執結911.82萬件案件,執行到位金額超過2萬億元。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周加海指出,同時執行領域仍面臨案件高位運行、去存量壓力大等困難和問題。執行實施類案件盡管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爭議不大,但通常面臨查人找物難、執行處置環節多、處理流程復雜、協調配合難度大等難題。在執行過程中需要因案制宜、因地制宜,創新思路、方法、機制以有效推動執行工作開展。


其中,指導性案例251號“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執行實施案”涉及交叉執行工作。提級執行是交叉執行的方式之一,對于何種情形下應當提級執行,需要結合執行法院和執行案件具體情況,因案施策。該案例即是一起在拆除涉知識產權侵權生產設備領域,采取提級執行方式順利執行的案件。


本案中,生效判決確定山東某化工公司負有銷毀侵權設備等義務。但被執行人一直未履行。這是一起跨省執行案例,案涉生產設備又具有易燃易爆屬性,拆除的專業性強、難度大、成本高。同時,雙方當事人在四川、廣東等地還存在3起關聯案件,申請執行人向法院表達了希望一體處理所有糾紛的意愿。


因此,僅靠基層法院執行難度較大。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督辦,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級執行,在多方共同努力下,當事人達成包含被執行人支付技術許可使用費、侵權賠償款、案涉設備繼續使用等內容的執行和解協議,既成功兌現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勝訴權益,又實現已投入生產設備的合法利用。


指導性案例254號“廈門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與福建某體育產業有限公司財產保全扣劃實施案”涉及被保全的財產能否直接扣劃用于償還債務。該案例明確,裁判生效后、立案執行前,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扣劃其已被保全的款項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


以往,裁判生效后、立案執行前,即便債務人愿意主動將其被保全財產用于償還債務,通常只能采取兩種措施:一是解除保全措施后再由債務人履行相應義務,二是由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前者存在轉移財產、逃避履行的風險,后者會影響權利人利益的及時實現,也會造成債務人的信用減損。


為此,有地方法院探索了“以保代執”措施,即對于被保全的款項,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裁判后、立案執行前,對于不存在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情形的,可以根據申請作出扣劃裁定。通過上述程序全額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動履行證明。這樣既能讓債權人快速兌現勝訴權益,又能避免給自動履行的債務人的征信帶來不利影響。


編輯 張牽

校對 劉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