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黃鑫宇)4月3日晚,金融監管總局正式發布《關于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 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下稱“通知”)。
在行業人士看來,助貸、增信機構將被實現名單制管理以及禁止增信服務變相“加價”,成為本次通知的最大看點。
名單制管理有助清退違規“馬甲”平臺
值得關注的是,通知在第四條第二款中明確提出,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對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通過官方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單,及時對名單進行更新調整。商業銀行不得與名單外的機構開展互聯網助貸業務合作。
在互聯網貸款助貸模式下,商業銀行或消費金融公司等機構通常是以資金方的身份出現。隨著通知要求商業銀行等資金方必須對與其合作的助貸平臺、增信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這是否意味著,此前借款人在助貸平臺或導流平臺中經常看到的“馬甲”平臺將會逐漸消失?
蘇商銀行資產負債總監石大龍告訴貝殼財經記者,通知要求商業銀行總行對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并需通過官方渠道披露及動態調整名單,同時禁止與名單外機構合作,該機制提高了商業銀行合作機構的透明度,有助于市場和監管部門的透明監管,降低信息不對稱的風險。
同時,他認為,此舉將促使商業銀行等機構對助貸和導流合作平臺的準入、審核,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可以堵住違規‘馬甲’的問題。”石大龍說道。
博通分析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亦表示,名單制管理要求助貸平臺需持牌經營,無資質或風控能力弱的機構將被淘汰,行業集中度和合規性均將大幅提升。“特別是違規‘馬甲’類助貸或導流平臺或將逐漸消失。”他補充道。
不得變相提高增信服務費率
與此同時,通知的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平臺服務、增信服務的費用標準或區間,將增信服務費計入借款人綜合融資成本,明確綜合融資成本區間,同時明確平臺運營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增信服務機構不得以咨詢費、顧問費等形式變相提高增信服務費率。
同樣在此條款中,通知明確,商業銀行應當完整、準確掌握增信服務機構實際收費情況,確保借款人就單筆貸款支付的綜合融資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切實維護借款人合法權益。
此前,部分與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合作的助貸、導流平臺因出現“雙擔保”模式(即在業務流程中既出現融資擔保公司又出現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身影)、服務費率被變相加高的情況,引起行業關注。通知的下發,是否將修正增信服務變相加價的情況?是否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未來不應再出現在該業務模式中?
來自石大龍的解釋,通知要求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增信服務費必須計入綜合融資成本,禁止以咨詢費、顧問費等名義變相收費,且借款人綜合融資成本需符合年化利率不超過24%的司法保護上限 ,此舉將規范助貸業務收費結構,消除非持牌機構的違規增信行為,推動市場回歸合理定價。但涉及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相關問題,在石大龍看來,通知并未明確。
而就“新規”的整體規定,王蓬博告訴記者,通知的下發,將推動商業銀行助貸業務從“流量驅動”轉向“合規驅動”,“這是落實《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填補助貸業務監管空白的表現,將有效地促進行業長期健康發展。”
同時,石大龍亦表示,在通知的要求下,商業銀行及消費金融公司等機構在助貸業務中的主體責任將大大增強。
根據要求,通知將自2025年10月1日起(即6個月后)施行,外國銀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將參照此通知執行。
編輯 楊娟娟
校對 楊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