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楊夏倩)緬懷先人、寄托哀思是清明節的傳統習俗。近年來,攜火進山焚燒紙錢、燃放鞭炮等舊俗引發的失火案件屢見不鮮。4月3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案例,曹某、趙某燒紙祭祀時引發火災燒毀6位村民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法院判令曹某、趙某賠償王某等6位村民損失共計22萬余元。
2023年清明節前夕,曹某與趙某在某村墓地燒紙祭祀時,不慎引燃周圍可燃物,致使該村墓地南側及東南側面積約500平方米承包土地上的樹木不同程度受損。受火勢影響的承包地分別由王某等6戶村民承包,王某等6人將曹某、趙某及某村村民委員會訴至法院要求財產損害賠償。曹某、趙某認為,事故發生在清明節期間,某村村委會未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使得損失擴大,故應由村委會承擔全部責任。某村村民委員則主張其進行了隱患排查、濕化和清理工作,發布了文明祭掃倡議書并廣播傳達村民,已經履行了管理義務,事故責任應由曹某、趙某共同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消防救援支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及雙方陳述,可認定因曹某、趙某燒紙祭祀引發火災導致王某等6人承包土地內樹木損毀,故曹某、趙某應當賠償原告王某等6人相應損失。關于原告王某等6人以及被告曹某、趙某主張應由村委會賠償損失的訴求,村委會在庭審中提交了值班表及巡查記錄、對村埋葬點現場進行濕化及清理的照片和視頻、張貼清明節“理性追思,文明祭掃”倡議書和海報照片、播放清明節倡議書廣播的光盤以證明其盡到管理義務,王某等6人及曹某、趙某未舉證證明某村委會實施了侵權行為,也不能證明某村委會的行為與本次火災事故發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某村委會不承擔侵權責任,曹某、趙某二人作為本次火災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應對6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結合鑒定機構對因火災造成樹木損失的價格鑒定意見及現場勘驗情況,判令曹某、趙某賠償王某等6位村民損失共計22萬余元,該案現已生效。
編輯 劉倩 校對 陳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