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針對老年人的詐騙案件層出不窮,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認知能力下降,容易輕信他人的特點,通過關心日常生活等方式獲取老年人信任進而詐騙錢款,給老年人造成經濟損失。
曾為理財公司業務員的舒某,利用幫助老年人購買理財產品之機,和老年客戶拉近關系,后以幫助老年人繼續購買理財產品或者投資其他項目等理由進行詐騙,造成三名被害人損失370余萬元。新京報記者獲悉,4月2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這起專門針對老年人的詐騙案件,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三十萬元。
庭審現場。圖源:海淀法院
女子喊“干媽”,騙取老年人
2018年7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舒某在北京某公司任理財業務員期間,謊稱幫助77歲的被害人張老先生進行理財投資,隱瞞被害人張老先生的錢款被轉賬至舒某個人賬戶的事實,在北京市海淀區張老先生家中等地,騙取張老先生共計100余萬元。案發前被告人舒某退還張老先生40余萬元,其余錢款未退賠。
2022年6月、12月間,被告人舒某以投資某大學衛星項目可以獲得高收益、親戚住院做手術急需用錢等理由,騙使66歲的被害人許女士在北京市海淀區家中等地向其提供的賬戶匯款262萬元。
2023年1月,被告人舒某謊稱幫助81歲的被害人孫老先生投資理財,在北京市朝陽區等地騙取被害人孫老先生17萬元。
被告人舒某于2023年7月5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據了解,本案三名被害人年齡均超過60歲,其中被害人張老先生還患有帕金森綜合征,認知能力下降,屬于典型的針對老年人的詐騙案件。三名被害人均表示因為購買理財產品認識被告人舒某,被告人舒某在日常生活中時常走訪老人,幫助老人做一些生活上的小事,因此獲得了老人的信任。
被害人張老先生基于對舒某的信任讓她幫助購買公司的理財產品,但實際上100余萬元的錢款被轉入舒某個人賬戶,直至被害人家屬查詢賬單才發現被騙。
被害人許女士與舒某認識后,舒某一直稱呼許女士為干媽,并通過日常走動等方式拉近關系,后舒某虛構投資利潤豐厚的項目、親戚住院等理由騙取了被害人許女士262萬元。被害人孫老先生前期通過舒某購買她公司的理財產品獲得收益,因此相信舒某,后續找舒某購買該公司理財產品,被舒某騙取17萬元。
庭審中,被告人舒某述稱,被害人張老先生、孫老先生是主動將錢款交給她進行理財,錢款用于她自己名下的公司運行,被害人許女士是將錢款借給她使用,是民間借貸。
法院: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構成詐騙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證實三名被害人均是因被告人舒某虛構的投資理財或者項目等事實理由,轉讓了錢款,其中被害人張老先生直至案發依舊認為被告人舒某將他的錢購買了舒某曾經任職的理財公司產品。被告人舒某隱瞞了錢款轉入她自己賬戶的事實,錢款進入舒某賬戶后被舒某用于個人用途,經查證被告人舒某名下的公司均無實際經營和營利,說明她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舒某無力賠償各被害人的損失。鑒于被告人舒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針對高齡老年人犯罪,主觀惡性較大。法院最終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三十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舒某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老年人因為疾病等原因認知能力下降,容易被犯罪分子的詐騙手段所欺瞞。本案被告人舒某曾經擔任理財公司業務員,善于結交、維護和老年客戶的關系,在獲得老年人的信任后,再實施詐騙行為。老年人因多年交情放松了警惕,降低了防騙意識,最終上當受騙。
防止此類詐騙,一是需要老年人提高警惕性,絕不輕信任何人,即使是熟人朋友,只要涉及錢款轉移時需要再三權衡,必要時可以和家人、子女商議;第二,定期查看個人賬戶,對自己的理財及錢款去向做到心中有數,發現異常轉賬要及時確認,可以開通手機銀行或者短信提醒,及時查看錢款進出;第三,子女、家人也要多關心老年人,幫助老年人熟悉電子產品的功能,避免因操作不當或者不會操作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通訊員 楊茜
編輯 楊海 校對 楊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