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吳夢真)乘坐公交車有序上下車是保障自己與他人人身安全的重要行為規則。然而,如果不遵守乘車規則,發生擁擠、踩踏、拉拽等不文明行為,有可能觸犯法律甚至構成犯罪。新京報記者了解到,近日,豐臺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上下公交車故意拉拽他人引發的故意傷害刑事案件。
據悉,2024年5月23日,被告人趙某乘坐公交車在某公交站從后門下車時,李某從后門擁擠上車,導致趙某未在第一時間下車,趙某內心氣憤,于是在李某剛上車、還站在車門口時,用力拉拽李某隨身的雙肩背包,導致李某摔倒至地面,經診斷為左側尺骨鷹嘴骨骨折、左側髖臼前緣骨折、左側恥骨下支骨折等。經鑒定,李某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案發后,趙某經民警電話傳喚到案,經轄區民警調解,趙某主動賠償被害人李某經濟損失,當即取得李某的諒解。隨后,被告人趙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由公訴機關訴至豐臺法院。
豐臺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不能正確處理矛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告人趙某經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自愿認罪認罰,故對其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案件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該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表示,故意傷害罪意在保護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該案中,李某從后門擁擠上車確有過錯在先,不符合公交車的乘車規范,但這不是趙某故意傷害的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編輯 彭沖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