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寵物經濟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年輕人加入了寵物喂養大軍,上門喂養寵物服務也日益火爆。然而上門喂養寵物讓人省心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風險隱患,代喂養服務完成后拿不到服務費怎么辦?代喂養期間寵物丟失找誰賠?代喂養人喂養寵物時受傷誰擔責?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案釋法,提醒公眾選擇上門喂養寵物服務時要認真甄別,選擇可靠的代喂養人,做好安全保障措施。

長期上門代喂養拿不到錢,發生費用爭議怎么辦


小美養了4只寵物貓。因經常在周末及節假日出差,為方便照顧4只寵物貓,小美與寵物貓飼養愛好者小茵簽訂了《家務及寵物管理服務協議書》一份,約定由小茵每周末提供上門代喂養服務一次,每次上門喂養服務費為100元,服務內容包括喂養寵物貓、清理耳朵、更換貓砂等。2023年1月起,小茵按照協議約定,每周末上門喂養4只寵物貓。2023年4月,因小美長期出差有時來不及購買貓糧及貓砂等,小茵代購買貓糧16袋、貓砂10袋,共花費2500元。相關賬單發至小美微信后,小美表示先不支付上述費用,上門喂養服務費和代購買貓糧、貓砂等費用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并結算給小茵,小茵同意。但后續小美并沒有按照約定向小茵支付費用,故小茵起訴至法院,要求小美按照約定支付上門喂養寵物服務費用以及其代購買貓糧、貓砂等費用,并承擔逾期付款的相應利息。

小美辯稱,小茵并未向自己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上門喂養服務,小美周末出差回家后家里總是很凌亂,貓砂多次存在沒有清理干凈的情況,故其不同意付約定的上門喂養寵物服務費用。此外,小茵代購買的貓糧、貓砂均比自己購買的貴,對支付該部分費用存在異議。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小茵共24次向小美提供上門喂養寵物服務。小茵代購買貓糧16袋、貓砂10袋的花費明細已通過微信發至小美處,小美為此向小茵出具有簽字及捺手印的欠條,載明“今收到小茵貓糧貓砂共計26袋共計2500元,大寫貳仟伍佰元整,于2023年6月30日歸還,特此證明”。法院認定小美與小茵間存在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成立且生效,各方應當嚴格遵守各自的義務。現小茵依約履行了自身義務,小美未支付款項,已構成違約,最終法院判定小美向小茵支付4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對小茵主張欠條載明的付款次日主張的起算時間、計算以2500元為基數、計算標準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對于喂養服務費24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因未約定付款時間,法院最終確定以立案之日起算。


喂養人上門喂養后寵物丟失,應該由誰擔責


天天因工作需要出差一段時間,為照顧家里的小柴犬,天天在童心寵物店購買了上門喂養服務。2023年9月15日,童心寵物店工作人員上門喂養完畢后離開,9月16日小柴犬離家丟失。天天認為,童心寵物店上門喂養時疏忽大意,在喂養后沒有將入戶門關閉,導致寵物狗丟失。事發后,天天將童心寵物店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財產損失總計22000元,其中購買柴犬花費為20000元、尋找柴犬花費為2000元。

童心寵物店辯稱,天天委托寵物店上門喂養的時間為2023年9月15日,寵物狗柴犬丟失的時間為2023年9月16日,寵物店在委托喂養寵物狗的過程中不存在過錯。天天家的門鎖存在缺陷,家中失竊均與寵物店無關,請求法院駁回天天的訴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天天于2023年7月在陽光寵物店購買柴犬一只,雙方簽訂《柴犬銷售服務協議》并約定價款為20000元。2023年9月15日晚上,童心寵物店為天天購買的柴犬提供上門喂養服務,上門喂養期間天天家的房門鑰匙由鄰居代保管。2023年9月16日下午,天天購買的柴犬丟失。雖然存在童心寵物店未將房門關好導致寵物狗從家中跑出丟失的可能性,但也不能排除期間有其他因素導致寵物狗丟失,且天天家中的房門鑰匙也不是童心寵物店保存,天天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童心寵物店的行為是導致房門沒有關好、寵物狗丟失的直接原因。法院最終駁回天天的全部訴請。


上門喂養時喂養人被寵物咬傷,雇主是否應賠償


李春因工作需要,雇傭王陸日常上門喂養寵物狗豆豆,并幫助其打掃房間衛生。2023年12月,李春的朋友將自己的寵物狗毛毛寄存在李春家,12月10日,因李春出差,要求王陸幫忙一并喂養寵物狗毛毛,王陸上門時發現寄養寵物狗毛毛狂吠不止,故微信詢問毛毛是否咬人,李春回復表示順著它就沒事。王陸上門喂養時,寵物狗毛毛突然撲向王陸并咬傷其左手。事發后,李春支付了王陸的醫療費,但雙方賠償金無法達成一致,最終王陸將李春訴至法院,要求支付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以及精神損失費共計10000元。

李春辯稱,王陸被狗咬傷情況屬實,自己已經支付了全部醫療費,盡到了責任。王陸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喂毛毛時應盡到一定注意義務,也應對被咬傷承擔一定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10月起,李春雇傭王陸上門喂養寵物狗并打掃房間衛生。2023年12月李春朋友將寵物狗毛毛寄養在李春家,2023年12月10日,根據李春的要求,王陸在喂養寵物狗毛毛時左手被咬傷,醫院診斷結果為:狗抓咬傷(Ⅲ級暴露)。本案中,李春與王陸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負有過錯的,應相應減輕對方的賠償責任。王陸提供的勞務包含喂養寵物狗,其在提供勞務時身體受到侵害,李春理應對其損失進行賠償。王陸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喂養寵物狗時可能發生的意外,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對于自身防護存在疏漏,自身應當承擔一定責任。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法院最終酌定王陸自擔20%的責任,李春承擔80%的責任,由李春賠償王陸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8000元。

(文中均系化名)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通訊員 胡佳欣

編輯 楊海

校對 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