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新京報記者獲悉,近日,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女子任某懷孕20周時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多處受傷且有先兆流產癥狀,最終決定終止妊娠。因交管部門認定事故中劉某負全責,任某除主張治療費用外提出精神損害索賠。法院經審理認為事故造成任某流產對其造成較為嚴重的精神損害,支持其訴訟請求。

2023年6月,任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與劉某駕駛的轎車發生碰撞,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劉某違規變道負全責。事故導致任某多處軟組織挫傷,送醫后因胎盤早剝引發出血,為避免生命危險,醫生建議終止妊娠,任某被迫引產。因此,任某起訴保險公司,主張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3萬元,并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劉某駕車與任某發生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劉某負全部責任,任某因交通事故摔倒引發身體疼痛且有先兆流產癥狀,任某在既需要接受治療,又受制于胎兒發育的關鍵時期無法進行全方位診療的情況下,出于擔心胎兒能否正常發育而作出流產的決定,并非其主觀上擴大損失,任某的流產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

關于任某的損失,法院結合相關證據依法予以支持,胎兒是孕婦身體和情感的延伸,被迫終止妊娠不僅造成身體傷害,更導致任某喪失生育期待、家庭計劃中斷及嚴重心理創傷,符合“嚴重精神損害”標準,此次事故造成任某流產對其造成較為嚴重的精神損害,故法院酌情支持任某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官進一步解析,孕婦作為特殊群體,其身體和心理狀態具有脆弱性,侵權行為對其造成的傷害具有疊加效應。通過司法裁判確認,孕婦因侵權行為被迫終止妊娠,不僅構成身體權、健康權侵害,更因胎兒喪失導致情感利益嚴重受損,屬于民法典保護的“人身權益”范疇。本案突破傳統“物質損失為主”的賠償觀念,將終止妊娠引發的精神痛苦納入法律評價,彰顯對女性生育自主權及人格尊嚴的尊重,體現了司法對生命倫理與社會情感的回應。該案的妥善處理,生動詮釋司法對孕期女性的人文關懷,為保護女性生育健康權、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提供了實踐樣本,具有重要的法治教育和社會引導價值。


編輯 楊海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