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近日,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夫妻離婚補償糾紛:雙方協議離婚兩年多后簽署了《離婚補充協議》,商定李某支付王某補償款共138萬元,分期每月支付10000元,12年支付完畢。但過了兩年半后,李某拒絕繼續履行協議。王某訴至法院,最終法院認定協議有效,要求李某支付剩余補償款。
王某與李某原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07年6月23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小李。2017年4月5日雙方經民政部門協議離婚,二人約定小李歸王某撫養,撫養期間李某承擔撫養費,每月4000元。2019年7月31日,王某、李某達成《離婚補充協議》,因財產分配不公,李某支付王某補償款138萬元,每月支付10000元,分12年支付完畢。
李某按約定履行近兩年半后,以再婚后另育有子女導致生活成本增加、簽訂協議時受到威脅為由,自2021年12月起拒絕支付剩余費用。王某認為李某未按約定履行協議給付補償款,故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李某均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離婚補充協議》系雙方當事人自愿簽訂,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衡量這類協議是否公平,不能像對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樣,以等價有償作為唯一的標準。李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簽訂協議時受到威脅,經查明李某的整體收入、生活水平較之協議訂立時未發生任何變化。結合協議締結的背景,雙方締結本意,并結合李某在合同訂立后依約履行近兩年半的實際情況、雙方離婚時財產分配的具體狀況,法院認定該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最終法院對于王某要求李某給付2021年12月至2024年10月補償款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編輯 甘浩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