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近日,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夫妻離婚案例,雙方結婚一年后,男方起訴離婚并要求女方返還12萬元彩禮,最后法院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釋法明理,雙方達成和解,女方返還彩禮1萬元。


王某于2023年5月初給付趙某結婚彩禮款12萬元。2023年6月,雙方登記結婚,同年10月舉行婚禮,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雙方因性格不合兩地分居。2024年6月,王某以雙方感情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趙某離婚,并返還彩禮1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


本案中,趙某收到彩禮后,大部分錢款已用于婚禮及共同生活支出,經過法院釋法明理,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趙某向王某返還彩禮1萬元。


編輯 甘浩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