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公布一起遺產繼承糾紛案。男子劉某離婚后突發疾病陷入失能困境,他的四姐妹挺身而出照顧其14年,劉某去世后,其女起訴四位姑姑要求繼承劉某的房產和存款,而四位姑姑認為侄女未對其父親盡贍養義務不應繼承遺產。法院經審理最終判決侄女和四位姑姑平均分配劉某的遺產,各繼承五分之一的份額。

四姐妹輪流扶養患病弟弟14年

劉某與張某于1993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安安。2003年,劉某與張某離婚,雙方協議安安由張某自行撫養。

2004年4月,離婚后不久劉某突發疾病,經北京某醫院臨床診斷為持續性植物狀態、乏氧性腦病、繼發性全身肌張力障礙、癥狀性癲癇、肺部感染。此后至2017年7月29日劉某去世期間,劉某一直處于植物人狀態,癲癇持續發作,長期靠藥物控制,并需定期到醫院清理肺部積液。

14年間,劉某由他的四位姐姐輪流24小時照顧,包括日常護理、吃喝拉撒以及身體出現問題時到醫院就診。劉某發病時,安安僅9歲尚未成年,劉某病逝時,安安剛大學畢業,故未曾照顧過劉某,劉某亦未給付過撫養費。劉某病逝后,安安為其支付了喪葬費和墓地相關費用。


劉某去世后,遺留有一套房屋和部分銀行存款。安安認為其作為劉某唯一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應當獲得劉某的所有遺產,故將劉某甲等四位姑姑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劉某名下的房屋和銀行存款。四位姑姑則認為安安未盡到贍養義務,不應繼承遺產,她們四人是對劉某提供扶養義務較多的人,應分給適當的遺產。

法院:四姐妹承擔了主要扶養義務,可分遺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劉某離婚后不久就發病,被診斷為植物人,雖劉某年齡尚未步入老年,但其病情的特殊性,決定了其需要長期陪護,且該陪護包括了較為嚴格的生活起居飲食照顧和長期的醫療費用支出。在此情況下,劉某的四位姐姐輪流對劉某進行了長達14年的悉心照顧,并承擔著絕大部分的醫療費用和生活支出,應當被認定為對劉某盡到了主要扶養義務。

同時,劉某四姐姐的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義務,更多源于對家庭的責任和親情的堅守,也是對尊老愛幼、“手足情深”“血濃于水”等優秀中華傳統精神的繼承和發揚,是對社會主義道德的踐行,弘揚了互助互愛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法律規定,劉某的四位姐姐雖為劉某的第二順位繼承人,但盡了主要扶養義務,亦應享有繼承劉某遺產分配的權利。

考慮到劉某成為植物人時,安安僅9歲,尚未成年,劉某過世時,安安亦剛大學畢業。安安雖未盡贍養義務,劉某亦未對安安履行應有的撫養義務。且劉某病逝后,安安為其支付了喪葬費和墓地相關費用,其作為劉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理應享有分配遺產的權利。

最終法院判決由安安、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劉某丁五人平均分配劉某的遺產,各繼承五分之一的份額。判決作出后,安安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現已生效。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通訊員 馬帥 方迎君

編輯 甘浩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