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3月28日,證監會發布新聞工作辦法。其中提到,未經批準或授權,證監會工作人員不得發表所在司局或單位的工作成果,不得擅自發布新聞、接受采訪。以下為全文:


中國證監會新聞工作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證券期貨監管工作透明度,強化政務信息公開,加強政策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依法保障和促進輿論監督,切實維護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維護資本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營造改革發展的良好輿論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證監會新聞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準確落實黨的新聞輿論工作方針,圍繞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和監管工作,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維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聞工作,是指證監會綜合運用官方網站、官方新媒體、新聞發布會、政策吹風會、媒體溝通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途徑,發布政策措施、公開監管信息、表達立場觀點、回應社會關切等。


第四條?證監會新聞工作堅持以下工作原則:


(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原則,堅定宣傳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堅定宣傳中央重大工作部署,堅決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公開透明原則,主動、準確、及時發布政策措施、公開監管信息,向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公平傳播信息;


(三)把握好時度效原則,深化新聞輿論規律認識,把握好新聞宣傳時機和節奏、力度和分寸,及時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四)權責一致原則,堅持“誰監管,誰負責”,將業務工作與新聞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實;


(五)形成合力原則,強化各方協作,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條?建立健全符合資本市場實際、統籌聯動、分層有序的新聞工作機制,證監會加強統籌,各派出機構、會管單位根據職責做好本領域本轄區新聞工作。


第六條?證監會、各派出機構、各會管單位的新聞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證券期貨行政監管部門


第七條?證監會依法主動公開各類監管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新聞發布:


(一)涉及資本市場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重大改革事項,關系公眾和市場切身利益,須向社會通報或公開征求意見的;


(二)社會輿論已經或可能廣泛關注的熱點事件,屬于監管職責范圍之內應予以公開說明的;


(三)對已發布或公開征求意見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重大改革事項需進一步闡釋說明的;


(四)對監管對象采取重大監管措施、重大案件立案調查以及決定終結調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


(五)組織重要工作會議和重要活動;


(六)資本市場整體運行情況和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情況,需及時向社會公布的;


(七)其他需及時對外進行新聞發布的事項。


發布規章、規范性文件和重大改革事項,應對具體內容進行解釋說明。


第八條?建立和完善重要監管信息以及熱點問題發布機制,規范新聞發布制度。根據新聞發布層級、內容和要求,適用不同新聞發布形式。


第九條?建立和完善官方網站、官方微信微博等新聞發布平臺,加強官方新媒體矩陣建設,做好運維管理。健全新聞發布會、政策吹風會、媒體通氣會等工作機制。


第十條?加強證監會中、英文官方網站建設和管理,方便市場參與各方和社會各界閱讀、查詢監管政策信息。


第十一條?建設證監會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平臺,及時發布監管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強化公眾互動交流。


第十二條?新聞發布原則上應在非交易時間進行。如召開新聞發布會,原則上應在當周最后一個交易日下午閉市后召開。


第十三條?設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職位,新聞發言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有關新聞,回答記者提問;


(二)接受記者采訪或參加新聞類訪談節目;


(三)代表中國證監會出席公開的新聞活動;


(四)根據授權,組織和審核新聞發布內容;


(五)其他授權開展的工作。


新聞發言人可列席主席辦公會等工作會議,查閱重要文件,了解相關信息。


新聞發言人正式對外發布的新聞,應嚴格履行報批程序。


第十四條?證監會各派出機構結合轄區實際,完善新聞工作制度機制,主要包括:


(一)就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和監管工作,主動與當地相關部門、媒體、專家等加強溝通;


(二)做好本轄區新聞發布、投資者教育等工作,根據情況主動開展資本市場重要政策、重大活動解讀;


(三)引導本轄區上市公司、行業機構準確解讀重要政策;


(四)其他需要開展的工作。


第三章?會管單位


第十五條?證監會各會管單位立足市場組織運營、監管運營、自律服務等職責,切實做好本單位新聞發布、政策解讀、媒體專家溝通、投資者教育等工作。根據情況主動開展資本市場重要政策、重大活動解讀。


第十六條?證監會各會管單位應建立完善新聞工作制度,設置新聞工作崗位,健全新聞發布、信息公開等機制。根據實際情況舉辦新聞發布會、政策吹風會、媒體溝通會等,建設官方網站、官方微博微信等信息發布平臺,加強平臺管理維護。


第十七條?證券期貨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切實履行與自身市場組織和監管職能相對應的新聞工作職責,真實、準確、及時對外發布新聞,回應社會關切。


第十八條?證券期貨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應及時主動發布業務規則、自律措施、業務運行情況等新聞信息。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公開答復或澄清說明,并通報事件進展情況。


第十九條?證券期貨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收集分析市場運行動態、重大突發事件影響,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主動解決實際問題。


第二十條?證券期貨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加強與市場各方的溝通交流,做好對資本市場重要政策、重大活動等宣傳解讀。


第二十一條?各協會應當以促進證券期貨行業和上市公司健康發展和維護公平市場原則為指導思想,主動做好新聞工作。


第二十二條?各協會應當根據自律管理工作需要,及時主動發布行業重大政策、自律管理規則及其他需要發布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三條?各協會應當推動會員單位重視自身新聞工作,加強制度機制建設,主動接受新聞監督,及時澄清不實新聞,回應社會關切。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建立健全與新聞發布有關的各項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條?證監會、各派出機構、各會管單位健全業務工作與新聞工作協調機制,將業務工作與新聞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實。


第二十六條?充分保障新聞發言人按照規定開展工作的必要條件、專項經費、合法權益,加強專業培訓。


第二十七條?健全領導干部和新聞工作人員的新聞素養培訓體系,建立新聞業務培訓工作機制。加強證監會系統新聞工作隊伍的力量儲備。


第二十八條?通過共同舉辦培訓研討、開展專題調研等方式,加強與媒體溝通,暢通交流渠道。


第二十九條?未經批準或授權,證監會工作人員不得發表所在司局或單位的工作成果,不得擅自發布新聞、接受采訪。


第三十條?對于證監會、各派出機構、各會管單位以及上市公司、行業機構在新聞工作中的有益經驗、成熟做法,及時總結推廣。


第三十一條?違反新聞工作紀律,造成嚴重后果、產生惡劣影響的,按規定對所在單位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嚴肅處理。造成泄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新聞工作辦法》(證監發〔2014〕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