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趙敏)3月28日,新京報記者獲悉,天津一女性職工遭遇職場性侵后被公司開除,當地勞動仲裁委裁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支付員工停工留薪期工資。


新京報此前報道,2023年9月,天津某企業營銷總監崔麗麗出差杭州期間,遭遇公司總經理性侵。2024年4月,性侵者因強奸罪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同月,公司以未遵守請假制度、曠工為由,將崔麗麗辭退。


被性侵后的崔麗麗患上創傷后應激障礙,2024年12月,津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此為工傷,確認其停工留薪期為12個月,期限為2023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22日。之后,崔麗麗向津南區勞動仲裁委(全稱:天津市津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補發停工留薪期工資。


據《工傷保險條例》,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


因仍處在患病期間,崔麗麗向津南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2025年1月,其申請獲得支持,停工留薪期延長6個月,期限延長至2025年3月22日。


2025年1月,崔麗麗就職的公司不服津南區人社局的工傷認定,向津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中。


在崔麗麗的勞動仲裁案件審理期間,公司曾以“該員工是否享有停工留薪期,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需以人民法院最終判決認定工傷為前提,且目前行政訴訟案件尚在審理中”,要求津南區勞動仲裁委中止勞動仲裁案件的審理。仲裁裁決書顯示,該請求未被準許。


3月28日,崔麗麗告訴新京報記者,她已收到津南區勞動仲裁委4日前作出的裁決,津南區勞動仲裁委支持其以上兩個訴求。


仲裁裁決書要求,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起訴的,本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編輯 楊海 校對 陳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