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黃鑫宇)為在市場化、法治化軌道上推動證券市場健康發展,3月27日,北京金融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北京金融法院證券糾紛審判白皮書》。來自證券糾紛司法審判一線的兩組統計數據,以及當前證券糾紛案件整體所具有的三大特點,引起關注。


北京金融法院“證券糾紛審判白皮書”新聞發布會現場。圖源/主辦方提供。


眾所周知,資本市場作為國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金融體系運行中牽一發而動全身,我國對資本市場的監管早已進入“嚴刑峻法”時代,而新“國九條”的出臺更是使“嚴”的監管基調愈加凸顯。在此背景下,更多具有代表性的金融證券領域糾紛及其司法審判的出現,就顯得異常重要。


從案件數量和類型來看,據北京金融法院介紹,2021年3月18日自建院以來、至2024年12月31日(即數據統計時間段,下同),該院受理的9246件證券糾紛中,證券欺詐責任糾紛案件達到9101件,占據首位。其次為證券交易合同糾紛案件68件,證券回購合同糾紛案件27件,融資融券交易糾紛案件18件,金融衍生品種交易糾紛案件14件,其余案由的案件18件。


在發布會現場,北京金融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薛峰介紹了該院證券糾紛案件審理的具體情況,其中有兩組統計數據值得關注。


圖/北京金融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薛峰。(主辦方提供)


一是,在北京金融法院審理的9101件證券欺詐責任糾紛案件中,案由為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的案件數量最多,達到9077件,占證券欺詐責任糾紛案件的比例達到99.7%。


二是,在北京金融法院審理的被訴57家發行人中,有45家發行人受到過行政處罰,占比達到79%。同時,有3家發行人還曾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另據薛峰介紹,整體來看,當前證券糾紛案件具有“被訴主體范圍不斷擴大”“涉境外上市發行人案件日趨增多”“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三大特點。


關于“被訴主體范圍不斷擴大”,薛峰表示,為了更好地保護合法權益,投資者在起訴發行人之外,同時起訴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以及中介機構,要求相關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已經成為常態化。


關于“涉境外上市發行人案件日趨增多”,據其介紹,建院以來,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涉外上市發行人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境內企業直接境外發行上市;另外一類為境內企業間接境外發行上市,此類案件的被告系境外注冊,主要經營活動由境內企業進行,并基于境內企業的股權、資產、收益或其他類似權益在境外上市。據悉,2024年北京金融法院首次裁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在港上市境外公司證券欺詐訴訟具有管轄權。“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修訂)域外適用條款的適用,越來越多的涉外證券欺詐糾紛將進入人民法院”,他說道。


而關于“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來自薛峰的解釋是,隨著融資渠道不斷豐富,金融創新產品結構和交易模式將更趨復雜化和專業化,諸如大股東違規減持引發證券欺詐索賠、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的民事索賠、上市公司退市疊加證券欺詐引發索賠案件以及特定債券市場的法律適用等新情況新問題,逐漸增多。


編輯 岳彩周

校對 楊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