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涉外國國家豁免民事案件相關程序事項的通知。以下為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正確審理涉外國國家豁免民事案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平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外國國家及其財產在我國法院享有管轄豁免,但外國國家豁免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以外國國家豁免法第二條規定的外國國家為被告或者第三人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起訴狀是否載明該案存在外國國家豁免法規定的豁免例外情形。起訴狀未予明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起訴人釋明。經釋明仍未明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以外國國家豁免法第二條規定的外國國家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海事法院、金融法院、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前款規定以外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外國國家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起訴;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三、人民法院向外國國家送達傳票或者其他訴訟文書,應當按照該外國國家與我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方式,或者該外國國家接受且我國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方式進行送達。前述兩種送達方式無先后適用順序的要求。


通過前述兩種送達方式均無法完成送達的,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外交部以外交照會的方式送達。


以前款規定的外交照會方式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擬送達的傳票或者其他訴訟文書逐級報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向外國國家送達傳票或者其他訴訟文書,不適用公告送達。


四、人民法院向外國國家送達傳票或者其他訴訟文書,應當依照該外國國家與我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附上有關語言的譯本,沒有相關國際條約的,附上該外國國家官方語言的譯本。


向外國國家送達起訴狀副本時,應當一并送達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文書,通知該外國國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個月內提出答辯狀。該外國國家申請延期答辯的,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準許。


五、外國國家在答辯期內以其享有管轄豁免為由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外國國家豁免法對該外國國家是否享有管轄豁免進行全面審查,視情可以聽取當事人意見。


外國國家僅為參與管轄異議審查程序而陳述意見的,不視為接受人民法院管轄。


六、外國國家在答辯期內未以享有管轄豁免為由提出管轄異議,也未到庭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主動審查該外國國家是否享有管轄豁免,視情可以聽取當事人意見。


七、人民法院在辦理涉外國國家豁免民事案件過程中,需要外交部就有關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出具證明文件的,應當依照外國國家豁免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逐級報最高人民法院商請外交部出具證明文件。


八、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外國國家因被追加為當事人、反訴等情形成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依照本通知辦理。


本通知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負責人就涉外國國家豁免民事案件程序事項的通知答記者問


2025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涉外國國家豁免民事案件相關程序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更好地理解和適用《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能否簡要介紹一下發布《通知》的背景和重要意義?


答:2024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以下簡稱外國國家豁免法)正式實施。該法是深入貫徹習近平外交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適應我國對外交往新形勢新變化的重要涉外立法成果,對于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貫徹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具有重要意義。該法明確了外國國家及其財產在我國法院享有管轄豁免的一般原則,同時確立了管轄豁免的例外制度,規定人民法院可在特定情形下管轄以外國國家為被告、以外國國家財產為執行對象的民事案件。這符合國際通行做法。


為貫徹落實好外國國家豁免法,指導各地法院依法妥善受理和公正高效審理涉外國國家豁免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出臺外國國家豁免法配套規則。經過深入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形成了本《通知》。《通知》對涉外國國家豁免民事案件的受理、集中管轄、送達、審查等程序事項提出明確要求,對于確保各地法院在收到涉外國國家的起訴時,準確把握外國國家豁免法的精神要義,依法做好相關案件的受理審查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么?涉外國國家的民事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轄?在受理階段有什么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的規定?


答:《通知》共八條,規定了涉外國國家豁免民事案件的受理、集中管轄、送達、對管轄豁免的審查、外交部證明文件的取得等程序性內容。


涉外國國家豁免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新類型涉外案件,有必要實行集中管轄機制,增強此類案件審理的專業化水平,確保外國國家豁免法的統一準確實施。為此,《通知》第二條規定,以外國國家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鑒于北京、上海等直轄市有多個中級人民法院,《通知》附件對具有集中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明確列舉;同時,對于法律規定應當由海事、金融、知識產權專門法院管轄的案件,由于涉及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即使涉及外國國家,仍然由專門法院管轄。除上述法院外,其他法院若已受理此類案件,應當按《通知》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至有集中管轄權的法院。


外國國家豁免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外國國家及其財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享有管轄豁免,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人民法院對以外國國家為被告或者第三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以不予受理為原則,受理為例外。因此,《通知》第一條規定,起訴人以外國國家為被告或者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時,應當在起訴狀中列明起訴依據的是外國國家豁免法的哪一具體條款,說明屬于哪一種例外情形,以供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在接收起訴狀過程中亦有釋明責任,經人民法院釋明,起訴人仍未能列明法律依據的,將被視為不符合受理要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人民法院關于外國國家是否享有管轄豁免的審查程序如何進行?


答:《通知》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對外國國家是否享有管轄豁免的審查程序。


當外國國家提出管轄異議、主張其享有管轄豁免時,人民法院除了要審查外國國家提出的理由是否成立,還應當依職權主動審查該外國國家是否享有管轄豁免。換言之,首先,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外國國家提出的享有管轄豁免的理由是否成立;其次,如果外國國家提出的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也應當依職權進行全面審查,即在該理由之外,審查該外國國家是否確實享有管轄豁免、確實不屬于管轄豁免例外情形。


《通知》還強調指出,外國國家參與管轄異議審查程序并陳述意見的,不視為接受管轄。這一規定,既與外國國家豁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外國國家“僅為主張豁免而應訴答辯”不視為接受管轄的立法主旨相一致,也有利于外國國家在管轄異議審查程序中積極參加詢問、積極舉證,以便人民法院更加高效地查明外國國家是否享有管轄豁免。


編輯 劉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