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以下簡稱《基準》)。這是市場監管總局首次發布裁量權基準,也是我國反壟斷執法領域的首部裁量權基準。
《基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等制定,采用條文與案例相結合的方式,共十八條,包含案例7個。
《基準》深入總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政處罰工作積累的實踐經驗,對于經營主體普遍關心的違法情形、從輕和從重情節、上調和下調因素及幅度等問題,有針對性地予以回應和解決。同時,堅持急用先行,對實踐中數量較多且執法經驗較成熟的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案件,細化并科學設置行政處罰裁量的情節、步驟和幅度。
鼓勵經營者的合規行為和執法配合
華東政法大學競爭法研究所所長鐘剛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基準》共十八條,細化和明確了處罰裁量的適用情形、指導原則和處罰對象、步驟等,規定了確定初步罰款金額、罰款上調和下調因素以及不予處罰的情形,也包含7個輔助說明的指引示例,積極推動執法尺度的統一透明。
《基準》所稱的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行為。鐘剛表示,《基準》深入總結競爭執法機構在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政處罰方面的實踐經驗,明確五種適用情形,包括達到申報標準未事先申報的、申報后未經批準實施的、違反附加限制性條件的、違反禁止決定的,也特別回應了“未達到申報標準被要求申報”的集中行為。《基準》重點完善了反壟斷執法中的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事后監管和追責機制,強化了對經營者“搶跑”行為的制度威懾,對違反禁止決定實施經營者集中等惡意違法行為直接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十的罰款,其以行政執法的一般性規定為基礎,針對性地對違法實施集中經營者的具體問題予以回應和解決。
鐘剛認為,常態化監管的現實需求,除了要求規則透明、尺度統一,也必然要對市場主體進行明確的引導,鼓勵經營者的合規行為和執法配合。合規激勵是《基準》最主要的亮點之一,如《基準》第九條明確“發現違法事實后積極整改,建立或者完善反壟斷合規管理制度并有效實施的”作為確定罰款數額下調的因素,“積極整改”和“有效實施”作為事實前提。
將進一步提升反壟斷執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上海政法學院教授、博導、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丁茂中表示,可以用主次分明、寬嚴相濟、“剛柔”并舉來概括《基準》的主要特點。他舉例稱,《基準》第五條和第六條分別對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政處罰罰款裁量的步驟和初步罰款數額作了規定,第七條至第十條分別對從輕確定初步罰款數額的情形、從重確定初步罰款數額的情形、確定罰款數額的下調因素、確定罰款數額的上調因素作了規定。對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裁量,《基準》第十一條作了原則性規定。可見,《基準》重點將筆墨落在實踐中數量較多且現有執法經驗較為成熟的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案件上。
丁茂中指出,規范行政裁量權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關鍵一環。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具有一定裁量空間性的執法權限、裁量幅度等內容予以細化,有助于提升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執法統一性和監管權威性,對于穩定市場預期、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他表示,從以往行政領域執法的經驗與教訓來看,過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容易導致案件執法尺度不統一,也可能滋生權力尋租空間。無論是前者還是后者,都會影響行政執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基準》通過對不同類型案件的裁量步驟、初步罰款數額、罰款調整因素以及頂格處罰等的有效細化,使得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最大程度上保障執法的規范化、科學性、精準性和透明度,進而進一步提升反壟斷執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同時,《基準》針對不同情形設置了相應的處罰額度和調整比例,使得違法情形對應的罰款數額相對確定和清晰,有利于更好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穩定經營者預期,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新京報記者 陳琳
編輯 張磊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