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3月20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召開“涉寵物消費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系統梳理了該院近五年審理的涉寵物消費糾紛。通報會上記者了解到一起典型案例,王女士將寵物委托給某寵物服務公司訓練及寄養,后王女士認為寵物未達到訓練效果且受傷,起訴上述公司要求退換服務費并賠償,法院經審理駁回其訴訟請求。

原告王女士與被告某寵物服務公司簽訂《寵物訓練協議》,約定該公司負責寵物犬為期30天的“室外排便”訓練及寄養服務,王女士支付7000余元。后王女士延期接回寵物犬,另支付相應費用。接回寵物后,王女士發現其仍存在室內排便現象,且右后肢因傷進行了手術。王女士認為寵物犬未達到協議約定的訓練效果,且寵物公司在訓練期間管理不當導致寵物受傷,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王女士遂訴至法院,要求寵物公司退還服務費并賠償損失。

被告寵物公司辯稱,寵物犬在訓練前已有瘸腿問題,故拒絕退還費用和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女士雖主張寵物公司未如約履行合同,案涉寵物犬仍有室內排便行為,但導致寵物犬室內排便的原因較多,且案涉寵物犬剛經歷過手術,未處于健康狀態,故寵物犬個別室內排便行為不能認定寵物公司未如約履行合同。根據王女士提供的視頻,案涉寵物犬在送至寵物公司前的跑動姿態已存在異常,無法排除當時已存在受傷情況的可能,因此對于王女士要求寵物公司退還服務費及賠償醫療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隨著寵物經濟的快速發展,寵物行為矯正、技能訓練等服務備受養寵人士青睞。目前寵物訓練行業缺乏統一的行業標準和監管機制,服務質量參差不齊,且由于寵物個體的特殊性,無法保證在訓練后就能完美無缺,因未達到預期效果而引發消費者索賠的情況時有發生。

法官提示,在選擇寵物訓練機構時,消費者應綜合考慮機構資質和口碑,實地了解訓練環境及方法,并與機構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包括服務內容、期限、費用及違約責任等,在合同中還可以明確訓練效果不達標時的處理方法、退費條件和流程,以確保寵物能夠接受科學、安全的訓練,同時保障自身權益。在寵物寄養、訓練期間,機構應當盡到謹慎照料、科學訓練的義務,規范管理,切實提高服務水平。


編輯 楊海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