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3月20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召開“涉寵物消費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系統梳理了該院近五年審理的涉寵物消費糾紛并通報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兩名消費者網購鸚鵡后出現發燒癥狀,最終被確診為鸚鵡熱衣原體肺炎,且查出所購鸚鵡攜帶鸚鵡熱衣原體,遂將賣家訴至法院索賠。


2023年2月,原告王先生、金女士通過某社交分享平臺從被告趙女士、馬先生處花費400余元購買了一只紫依莎牡丹鸚鵡。二原告于收到鸚鵡后的第26天和第38天分別出現發熱等癥狀,多次就診后最終確診為鸚鵡熱衣原體肺炎。隨后,王先生和金女士將涉案鸚鵡送至動物醫院診斷,確定該鸚鵡攜帶鸚鵡熱衣原體。王先生和金女士認為,被告出售的鸚鵡未按照規定向相關部門申報,并且攜帶病毒致使自身感染,構成消費欺詐,遂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三倍賠償,并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及鸚鵡治療費等。


二被告辯稱,在家中飼養鸚鵡并出售,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經營者,并且也沒有證據證實自己存在欺詐行為。二原告在鸚鵡出現問題前就已經出現身體不適,并在醫院治療,并不是涉案鸚鵡導致。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原告提交的社交分享平臺發布信息頁面顯示,被告在本次合同成立前,已經通過該平臺多次銷售鸚鵡,具有以盈利為目的持續性對外出售商品獲利的意圖,故被告具有電子商務經營者身份,應當承擔經營者責任。但無證據證明被告存在明知涉案鸚鵡攜帶鸚鵡熱衣原體且故意售賣的欺詐故意,故對于原告主張被告構成欺詐并且支付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被告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涉案鸚鵡出售時符合健康標準且已根據相關規定申報檢疫,根據原告提交的診斷證明、檢測報告可知,涉案鸚鵡入院治療時鸚鵡熱衣原體核酸檢測呈陽性,但無感染臨床癥狀,為無癥狀感染者,故法院認為被告出售未經檢疫的鸚鵡,且該鸚鵡攜帶鸚鵡熱衣原體并導致原告感染鸚鵡熱具有高度可能性,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鸚鵡治療費共計2萬余元。

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本案中,被告出售了未經檢疫的鸚鵡,且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涉案鸚鵡在出售時符合健康標準,故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活體寵物經營者應當做到依法依規誠信經營,切實履行寵物的檢驗檢疫義務,保障出售寵物的安全及質量。消費者在購買活體寵物時,務必要求經營者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及健康免疫證明,同時盡量與商家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對寵物信息、健康狀況及雙方權利義務等重要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編輯 甘浩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