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9日上午十點,烏蘭察布市卓資縣法庭,內蒙古警察槍擊案重審一審宣判。


30年前的1995年6月6日傍晚,被告人、原四子王旗公安局民警邢志強攜帶一支小口徑步槍與朋友到東梁水庫射擊時,看到被害人孟永清駕駛摩托車經過,認為孟的摩托車可能是盜竊所得而上前攔截。被孟永清持刀刺傷后,邢志強追趕,開槍射擊孟永清背部。孟永清被擊中后摔倒并逃跑,躲藏兩天后就醫,搶救無效死亡。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邢志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賠償死者孟永清父親孟斌禮各項費用共計2萬余元。此次判決與一審有較大差別,2023年8月25日,邢志強曾被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賠償死者父親孟斌禮喪葬費4萬余元。


判決書針對此前庭上的三個焦點——邢志強行為屬于履行職務還是故意殺人,正當防衛如何認定,孟永清的死亡與槍傷、延誤治療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均予以回應。


據旁聽人員回憶,當事人邢志強當庭表示,對于改判結果需考慮一下是否上訴。死者孟永清家屬隨后也表示,需考慮后再決定。


卓資縣人民法院,攝于重審開庭期間。新京報記者 黃依琳攝


是否屬于履行職務?


該案于2024年11月26日至27日,在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借卓資縣人民法院法庭開庭審理。邢志強的行為是否屬于職務行為是庭上的第一個焦點。


被告人邢志強在庭上介紹,1995年案發時,他22歲,是四子王旗公安局辦公室的一名民警,主要負責通信工作。據相關資料,孟永清生于1974年4月,當時21歲,因犯盜竊罪被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1989年9月28日至2003年9月27日(減刑一年)。本案發生時,是孟永清因患腰椎間盤突出請假回家治療。


邢志強此前在庭上提到,看見孟永清后,他對身邊朋友說,他騎的摩托車像是偷來的,于是決定上前盤問。另外,他補充道,此前聽說有個外號叫“小黑頭”的犯人越獄了,有人見到“小黑頭”和當時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的孟永清一起在街上出現過。


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在案證據未證實孟永清曾幫助任永利(“小黑頭”)脫逃,也未證實案發時公安機關布置過抓捕孟永清的任務,邢志強遭遇孟永清之時,并非執行職務期間,但其作為一名身著制式警服的人民警察,發現可疑人員時具有積極調查核實的職責。


基于此,法院認為,“被告人邢志強作為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時間發現形跡可疑的被害人孟永清,意圖攔截、盤問未果且遭到襲擊后,追趕行為具有正當性。”


據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邢志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受訪者供圖


正當防衛的認定


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書中雖然認定了邢志強追趕孟永清的行為正當性,卻認為其槍擊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其中提到,“在現實危害消除后仍向逃跑的孟永清射擊。孟永清背部中槍,為躲避警察追捕未及時就醫且自行取彈導致傷口感染,經搶救無效死亡,邢志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對于正當防衛的認定也是本案的第二個焦點。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韓旭表示,要探討本案必須基于對正當防衛的核心認識,“采取正當防衛時,不法侵害是否正在進行,是不是為了防止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是關鍵性問題。”


他認為,背對和面對面的差別很大,是本案中非常重要的情節。假如是面對,說明對方有攻擊性襲擊行為,但背對說明已經離開,沒有現實危險。


值得注意的是,在重審庭審中,案發現場的唯一證人李肖出庭作證,其所陳述的內容與此前的17份口供有較大出入,特別是關鍵情節邢志強是否開槍,李肖回答“沒有聽見,沒有看見”。辯護人吳丹紅向他詢問,為什么多次供述矛盾,他稱“以這次為準”。


邢志強在重審庭上稱,在孟永清擦肩而過時,自己拿著槍當棍子一樣來回掄,他也沒明白是無意識地扣動扳機,還是撞到哪里了,反正這支槍是響了。


目前現存指控邢志強主動開槍的證言,還有一份警方在2020年9月作出的筆錄,一位目擊者稱:“前面有一輛摩托車跑,后面有兩個人騎著一輛摩托車追,坐在后面的人手里還端著一把槍。”


在判決書中,法院認為,證人李肖的庭前筆錄及出庭作證時均明確證實,邢志強在枳芨灘村沒有下摩托車、沒有舉槍揮舞格擋。李肖關于在枳芨灘村載邢志強追趕孟永清時,邢志強將槍架在李肖肩上的證言與上述目擊者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能夠證明邢志強處于準備射擊的狀態,且與孟永清后背中槍的客觀結果相吻合。


至于邢志強的行為是否構成主觀故意,判決書中提到,邢志強事后能第一時間向局領導報告事發經過的情節,能夠排除邢志強有積極追求或放任孟永清死亡的主觀故意,故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后依法予以變更。


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張柄堯律師認為,“判決書認可作為警察的邢志強具有盤查及追趕的權利,但對于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出的正當防衛抗辯則未予采納,其理由主要為孟永清騎摩托車逃跑時,已無針對邢志強或其他在場人員的現實危害性,此時邢志強從孟永清背后開槍射擊,不屬于正當防衛。”


死亡與槍擊有關嗎?


本次重審判決與一審判決的另一較大差異是對邢志強的酌情從輕處罰。


判決書中提到的依據有兩點,其一是孟永清駕駛摩托車沖撞及用刀捅刺致邢志強受傷,對案件引發具有過錯。其二為,孟永清及其近親屬為躲避警察而延誤治療、孟永清自行剖取彈頭的行為對死亡結果產生影響。


孟永清的死亡與槍傷、延誤治療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本案的第三個焦點。


據新京報此前報道,案發當天,子彈擊中了孟永清的背部右下側、接近腰部的位置,但并未貫穿。因孟永清害怕被抓,在躲藏期間并未就醫,為取出留在體內的彈頭,打碎了一個玻璃瓶,用碎片劃開腹部右下,取出了留在體內的彈頭。案發兩天后,孟永清死亡。


根據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于2024年3月5日出具的司法鑒定書顯示,槍彈傷造成背部、腹部臍右側貫通傷;延誤治療與其因感染性休克死亡的參與度均為同等作用。


判決書中提到,孟永清的死亡結果存在多因一果,對上述鑒定意見予以采納。“但沒有邢志強的槍擊行為,就不會產生后續孟永清自行取彈、延誤就診等情況,相關行為并不能阻斷槍擊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亦不能構成邢志強行為出罪的理由,但可作為量刑因素予以考量。”


中國政法大學一名法學教授此前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結合公安機關查明的情況和以上鑒定結果,被告人在槍擊時,與被害人在處理傷口上均有過錯。他認為,這是一個因果關系認定的問題,被害人取彈頭的行為是否構成過錯,考慮的是能否阻卻邢志強開槍的前期行為和被害人的死亡之間的關系。


張柄堯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判決書不認可介入因素打破槍擊與死亡之間聯系這一說法,仍認定槍擊與死亡之間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但將延誤治療問題作為量刑因素進行了考量。從無期徒刑到四年有期徒刑,既因罪名變更,同時也是法院綜合考量多種量刑因素的結果。”


本案距離案發到現在已近30年,對于當年被告人行為的認定曾數次更改。


1995年在案件發生的22天后,四子王旗公安局發布文件,認定邢志強在該案中屬于正當防衛。2022年9月,邢志強以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追訴。2023年8月25日,邢志強被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2023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撤銷,發回重審。


韓旭認為,法院的此次判決結果是警察在執行公務時的尺度導向,“不應該判得太重,否則以后警察可能不敢為了我們的公共安全去維護社會秩序,既要給他們適度的空間,同時也不能限制太死了。”


與此同時,他也認為,對邢志強故意傷害的認定,釋放出不應過度執法的信號。“這個嫌疑人已經失去了反抗的能力了,都跑了,你還去開槍有什么意義。”


針對本次的重審判決結果,邢志強當庭表示,需考慮一下是否上訴。其妹妹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尊重大哥意見,“喜憂參半,從無期改判到四年,仿佛看到了一點希望。”


據旁聽人員透露,孟永清的大嫂陳霞也在今日的宣判現場,對于是否上訴,其表示也需要考慮。去年11月案件重審時,陳霞曾告訴新京報記者,“我相信和等待法律的裁決結果。”


(李肖、陳霞為化名)


新京報記者 黃依琳

編輯 陳曉舒

校對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