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口預包裝食品必須加貼中文標簽,標明原產地、境內代理商信息、成分等重要內容,否則不得進口銷售。那么,貼有中文標簽的進口食品就一定是“正品”嗎?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消費者高價購買的“原瓶進口”紅酒,雖貼有中文標簽,但缺失生產日期和經銷商聯系方式。經核實,該紅酒并非標簽標注的經銷商所售。法院最終判決銷售者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
購買的進口紅酒無法溯源,消費者起訴要求退一賠十
本案中,2024年1月,王某自北京某商貿公司經營的酒品專賣店購買4瓶某品牌赤霞珠紅葡萄酒(單價888元,總價3552元)。紅酒瓶身加貼的中文標簽標注了產品名稱、原產國、酒精度等內容,但未標注經銷商的聯系方式及生產日期,僅載明經銷商為深圳某公司。王某認為該紅酒中文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且無法核實紅酒合法來源,遂向市場監管局進行舉報。
2024年11月,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商貿公司出售的瑕疵標簽涉案紅酒無法提供報關單、檢驗檢疫證明、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材料的行為作出責令整改,并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5年1月,王某向東城法院起訴,認為商貿公司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涉案紅酒,主張退一賠十。商貿公司辯稱其出售的紅酒不存在安全問題,且有正規的進貨渠道,不存在“明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情形。此外,商貿公司主張王某為“職業打假人”,但未能提交相應證據證明。
法院與中文標簽記載的經銷商核實,該公司回函明確涉案紅酒并非其銷售產品。同時法院核查,王某無短期內多次購買問題商品并索賠的記錄。
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銷售,法院判決退一賠十
東城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口食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標簽應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本案中,涉案紅酒加貼的中文標簽未標注生產日期及境內代理商的聯系方式,中文標簽記載的進口經銷商明確表示涉案紅酒并非該公司出售產品,被告無法明確供貨商的具體名稱,亦無法提供有效進口手續證明合法來源。因此,涉案紅酒的中文標簽所載內容不能真實反映其合法進口情況,顯然存在安全隱患,應被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主張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的;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
本案中,被告作為涉案紅酒的銷售者,無法明確供貨商的具體名稱,未能提供紅酒的合法進貨來源,亦未能舉證證明其依法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明知”。
因此,被告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依法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在無證據證明原告明知涉案紅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仍然購買,且存在短時間內多次購買多次索賠的情況下,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具備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某商貿公司向王某退還貨款3552元,支付十倍價款賠償金35220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食品經營者應確保食品可溯源
食品安全是民生底線,更是法律紅線。法官介紹,食品安全標準絕非僅指食品本身無毒無害,而是包含從生產到銷售全過程的合規性。未經檢驗的進口食品如同“身份不明者”,標簽虛假、來源不明已構成對食品安全的威脅,經營者對食品來源的“一問三不知”,本質是對消費者安全的漠視。法律要求經營者建立食品安全防火墻,不要做來路不明食品的“二傳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第五十三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義務,生產經營企業要落實主體責任,確保食品可溯源。進口食品需嚴格核查中文標簽合規性及隨附合格證明;不得以“不知情”推卸責任,未盡查驗義務即構成法律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規定明確了“明知”的相關情形。該條款通過明確“明知”的客觀標準,平衡了消費者與經營者的舉證責任,既保護消費者權益,又督促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對構建食品安全共治格局具有重要意義。司法實踐中,法院會結合具體證據嚴格認定,避免濫用“兜底條款”,確保裁判公正。
此外,法官提示,消費者在購買進口食品時應重點核查中文標簽完整性,尤其是生產日期、經銷商信息,可要求查看通關單、檢驗檢疫證明等;在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起訴來進行維權,依法維權是推動市場凈化的重要力量。
新京報記者 吳夢真 編輯 劉倩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