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年前的一場追尾事故中受傷后,出租車乘客張兵(化名)遇到了索賠難題。多次溝通無果,他決定訴諸法院。

2024年4月,張兵在聚餐結束后通過網約車平臺打了一輛出租車,上車后便在后座小憩,并未系安全帶。行駛過程中,出租車司機追尾前方車輛,張兵受傷。

交通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出租車司機全責,對方大車司機及張兵無責。然而,最終卻由無責方的保險公司賠付張兵10141元。

張兵認為這個賠償不夠自己的損失,因此主張此事中的全責方理應繼續進行賠償,但雙方就賠償問題產生分歧,張兵就此將出租車公司、網約車平臺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各方對簿公堂。新京報記者了解到,該案將于2025年3月27日上午開庭。

事故:出租車追尾前車,致乘客受傷

據出租車乘客張兵回憶,他上車后沒多久就發生追尾,“當時聽到‘砰’一聲,我身體向前撲去,撲在了副駕的靠背上。感覺自己的右臂是麻的,右腿也使不上勁。”

事故發生后,在交警的護送下,張兵乘坐救護車前往醫院就診。醫院檢查結果顯示,其“頭部淺表損傷,小腿挫傷,頸部淺表損傷”。醫生表示,張兵身體并無大礙,回家休息觀察即可,張兵當晚出院。

幾日后,張兵感到左膝疼痛,再次前往醫院進行檢查,結果顯示“左膝關節損傷”“右前臂尺神經損傷”“右踝關節損傷”,醫生建議進行康復治療。

爭議:賠償金額產生分歧,雙方對簿公堂

2024年8月中旬,因事故責任明確,張兵治療完成后直接聯系作為全責方的出租車司機,要求辦理賠償事宜。司機表示會按公司流程辦理,但直至10月,賠付仍無進展。隨后,張兵聯系到該司機所在車隊負責人王隊長,對方告訴他可以聯系無責方的保險公司,進行交強險賠付。

“交強險”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賠付”是指在沒有事故責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仍需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以保障受害人的基本權益。

在保險公司的調解下,各方達成共識,由無責方大車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承保范圍內進行賠償,包括醫療費1800元、誤工費5796元、康復護理費2070元等共計10141元。



協議書。 受訪者供圖

張兵向新京報記者提供的醫療票據顯示,從事發當晚到后期的康復治療,醫療費一共花8300元左右。無責方既已完成賠償,張兵要求出租車公司完成全責方賠付,包括剩下的醫療費6500元,誤工費、營養費等預估每月4000元,總共的損失大概是20000元。”張兵說。“而且從頭到尾,出租公司也沒人出來慰問,讓人很窩火。”

新京報記者詢問王隊長是否看望過張兵,他表示確實沒有,但雙方一直就賠償金額等問題進行線上協商。“除了醫療費,我認為張先生所提出的賠償數額有不合理的部分。他可以通過法律程序提出他的訴求,公司也會支持法院的判決。”王隊長稱。


溝通無果后,張兵將北京新月聯合汽車有限公司、網約車平臺等起訴至法院。

質疑:出租車只上交強險,是否合理?

與王隊長交涉的過程中,張兵了解到涉事車輛并未購買除了交強險以外的其他險種。王隊長也多次以此為理由,稱公司財務緊張,無法及時完成對張兵的賠付。


新京報記者就此事分別致電涉事出租車司機和王隊長,二者均表示涉事車輛確實只購買了交強險。問及原因,王隊長并未做出回應,涉事司機告訴記者,“這樣做可以壓縮出租車的運營成本,如果發生事故,由公司直接進行賠償。”


張兵的代理律師北京高勤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立新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3修訂)》第三十五條,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同時,根據《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第十二條,客運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工傷保險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承運人責任險是營運車輛必須購買的保險。”從業5年的保險代理人徐珺告訴新京報記者,“承運人責任險”承保運輸經營者在承運旅客或危險貨物的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導致旅客遭受人身傷亡、直接財產損失或危險貨物遭受損失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徐珺表示,承運人責任險屬于法規強制要求,保障范圍涵蓋車內乘客。在此事中,徐珺認為無責方的大貨車先行賠付,符合交強險“無責賠付”規則,但并不影響全責方應承擔的進一步賠償責任。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該案將于2025年3月27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

新京報記者 秦冰 編輯 楊海

校對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