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發布典型案例,解析消費維權注意事項。在一起案例中,消費者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在保質期內因線路故障起火,導致其他車輛也受損。消費者起訴電動自行車商店承擔賠償責任獲法院支持。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王某在某商店購買了一輛電動自行車,某天凌晨,車輛在小區車棚內充電時突然著火,不僅王某的電動自行車被燒毀,周圍的電動自行車及自行車也不同程度受損。事發后,王某立即報案,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顯示,起火原因系電動自行車電氣線路故障。為此,王某賠償了其他車主損失共計三萬余元。后王某將某商店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電動自行車商店作為經營者,有義務提供符合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該案中,王某購買該電動自行車尚未滿一年,且火災系電氣線路故障所致,庭審中,被告雖然不認可起火原因系電動自行車責任,但其未能舉證證明自身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故被告應當就火災給原告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解析,近年來,因電動自行車充電引發的火災事故時有發生,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事故背后,引發的是一系列侵權責任劃分等相關法律問題。那么,電動自行車一旦引發火災事故,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首先是生產者、銷售者。作為電動自行車走向社會第一道關卡的生產企業,對于品控管理、質量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特別是應加強對電池、線路、充電器等關鍵部件的質量把控。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對外承擔無過錯責任,受害者可以請求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賠償人身損害和其他財產損失。至于產品的缺陷是否由銷售者的過錯所致,只是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之間進行追責的要件,而非被侵權人要求產品的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的要件。

另外,使用者購買電動自行車時務必通過正規渠道,且妥善保留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等購買記錄,為后期可能因損壞產生的賠償保留權利。同時,在日常使用中,應嚴格按照說明書正確使用車輛和充電器,定期檢修維護車輛性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如因電動自行車使用、管理不當導致火災,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作為物業公司或負有維護義務的責任人,應采取相應措施,杜絕電池入戶、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違規充電等行為,并對管理區域內的充電樁、疏散通道、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日常維護管理。否則,事故發生時,物業公司或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編輯 彭沖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