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胡萌)2025年全國兩會正在有序進行中。3月8日,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獲悉,全國政協委員、上交所總經理蔡建春就“強化投資者保護機構支持投資者維權救濟司法保障”提出建議。
蔡建春指出,2019年修改的《證券法》推出了一系列證券訴訟改革,正式建立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豁免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股東代位訴訟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等。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建立了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的配套司法制度。
在他看來,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等投資者保護機構持續履行法定職責,發揮了積極作用。從實踐情況來看,當前投資者保護機構依法履職時仍面臨一些困難,制約其更好發揮專業作用。一是司法實踐中將普通代表人訴訟作為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前置程序,但因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管轄法院不同,客觀導致訴訟程序銜接復雜,協調難度大,影響了特別代表人訴訟啟動效率。
二是《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僅規定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未對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股東代位訴訟作出安排。實踐中,高額案件受理費對于投資者保護機構這類公益性組織形成較為沉重的經濟負擔,影響了股東代位訴訟功能發揮。
三是目前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的支持訴訟案件僅有個別被法院選取作為示范案件,投資者保護機構在“示范判決+訴調對接”的積極作用尚未有效發揮。
對此,蔡建春建議從三個方面完善制度設計,強化投資者保護機構發揮作用的司法保障。一是修改《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等,允許投資者保護機構對欺詐發行、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等重大典型案件可不經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直接提起特別代表人訴訟。
二是在相關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文件中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的股東代位訴訟不預交案件受理費,降低投資者保護機構維權的經濟負擔。
三是修改《關于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明確指出法院優先將投資者保護機構支持訴訟案件作為示范判決,引導其他當事人通過調解等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解決糾紛,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在“示范判決+訴調對接”機制中的積極作用。
編輯 楊娟娟
校對 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