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樓夢》作為中國古典四大名著之一,對它的解讀一直以來都存在著豐富的維度,由此產生了專門研究《紅樓夢》的學問——紅學。今年出版的《命若朝霜》是一部綜合法律史、社會史、法社會學和紅學的交叉研究之作。


這本書的作者柯嵐(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從《紅樓夢》中選取了十二位(類)女性角色展開分析,她們分別對應著十二個清代的法制問題。如從秦可卿絕命探究清代親屬相奸罪和威逼人致死罪,從林黛玉的委屈介紹清代女性在繼承制度中不平等的財產地位等。


除此之外,這本書還整理了與《紅樓夢》中事件類似的清代真實司法案例,以深層次挖掘構成清代女性社會困境的制度性因素。柯嵐認為,法律社會史的視角不僅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書中人物,也能夠透過這些女性角色的悲慘命運,來還原清代的法律制度和社會風貌。比如清代法律如何制度性地決定了女性地位的低下?這些深層的制度性缺陷又如何成為曹雪芹絕望的根源?


這篇文章是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趙宏為這本書所寫的書評,結合書中的案例與現實,探討法律與文學如何關照具體的人。


撰文 | 趙宏(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


在今年初出版的法律圖書中,有一本強烈吸引了我的注意:柯嵐教授的《命若朝霜:﹤紅樓夢﹥里的法律、社會與女性》。去蘇州的高鐵上,不受打擾地一口氣讀完,心底也泛起很多震蕩。作為中國文學的巔峰之作,對《紅樓夢》的解讀可說汗牛充棟,我自己收藏的也不在少數。但此前的解讀鮮少有從法律的角度展開,柯嵐教授作為一名法律學者可說填補了這一欠缺,也為這部中國文學史上最具魅力的作品延展出法律的觀察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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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若朝霜:〈紅樓夢〉里的法律、社會與女性》,柯嵐 著,廣西師大出版社·大學問,2025年1月。


從人出發,并最終抵達人


柯嵐教授在書的引言中說,“如果不和清代的法律與社會相印證,很多《紅樓夢》里的人物都無法被完整理解”。同為法律學者,也同為文學愛好者,我對這個結論不能贊成更多。文學和法律之間的關系其實已在各個維度上被揭示過,例如從法學院逃逸的文學家,直接以審判為主題的文學作品,甚至是法律與文學都成為法學研究的全新路徑等。而二者之所以會有如此深的聯結,在我看來可能就是因為我們關注的都是人,具體的人。無論是法學中理性抽象的規則,還是文學中感性斑駁的故事,所要做的就是從人出發,并最終抵達人。


日本當代小說家村上春樹說,小說的使命“就是讓個人靈魂的尊嚴浮在上面,沐浴光照”,而法律的終極目的又何嘗不是“讓個人的尊嚴不被他人、制度甚至國家所禁錮和貶損”。所以,最好的理解法律的方式是將視線投向具體的個人,了解他們的命運起伏如何為法律所影響,他們的人生抉擇又如何被法律所規訓。這也是我們在法學院開展案例教學的深層原因,它絕不只是為了訓練學生成為技藝卓越的職業法律人,而是警醒未來可能參與法律事業的每個人,“你辦的其實不是案子,而是別人的人生”。


從這個意義上,柯嵐老師也做了同樣的工作,她將視線投向《紅樓夢》中的具體個人,她篤信曹雪芹既然寫出了生活和人性的絕對真實,這種真實中就必然包含了對彼時法律邏輯的契合,所以她要從《紅樓夢》中的人物遭遇和命運起伏出發,刻畫當時的禮法是如何深刻地為她們的選擇劃定邊界,又如何對她們的人生形成了規約。而她為此選取的12個主題都在這種思考下展開,也通過她的細致書寫,我們得以清晰窺見這部文學經典背后的法律背景,而這些法律背景的交代闡釋又與《紅樓夢》中諸多女性的跌宕命運彼此交織,并最終譜寫出一群女性在禮法規訓下的生命悲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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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樓夢》劇照。


被拐者的命運與司法操控者的良心


本書第一章寫的就是作為《紅樓夢》中女性命運隱喻的甄英蓮。在《紅樓夢》里,那個后來改名為香菱的英蓮代表的是女性整體的悲劇命運,她們脫離了父兄保護和家庭庇佑后,生命就如浮萍一般顛沛流離、我見“應憐”。但在柯嵐老師的筆下,英蓮有了另一個法律上的身份——她是被拐賣者,她的前半生幾乎就是從一個拐賣者手中流落到另一個拐賣者,再至一個個收買者的手中,命運也由此一再跌落。


在書寫這部分內容時,柯嵐老師首先從《清實錄》等諸多史料中描述了彼時人口買賣的猖獗。英蓮出生于蘇州,但即使如此富庶之地在清代時人口買賣就已十分發達,“吳中人民,多鬻男女于遠方。男至美者為優,惡者為奴。女之美者為妾,惡者為婢,遍滿海內矣”。


買賣如此猖獗的原因首先是,清朝初年因為戰亂初戡,人口銳減,國家對于社會的控制也相當松散,這就造成了人口拐賣幾乎難被追責。又與明代不同,清代放任官宦甚至庶民擁有更多的奴婢,這個因素與彼時嚴重的男女人口比例失調同樣成為拐賣盛行的重要誘因。所以,“一記悶棍就改變命運”的事情自古就有,也似乎始終都是中國社會尤其是底層社會難以克服的沉疴頑疾。


我們都記得《紅樓夢》的開篇是“葫蘆僧亂判葫蘆案”的故事,但在柯嵐老師看來,這個故事的另一層意涵是:英蓮作為一個被拐者,她本來有機會獲救,但她的命運再一次被黑暗的司法所操縱,并最終走向幻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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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版《紅樓夢》中的香菱。


英蓮被拐后,其父為尋找女兒幾乎傾家蕩產,美滿的家庭也分崩離析,這里體現的是如果父母尋獲被拐兒童沒有任何社會系統支持,其不僅幾無可能,因尋找而產生的重負也會將本就失去孩子的家庭再次壓垮。可英蓮被拐后還是有多次獲救的機會,而最近的一次就是拐子將其連賣兩家,兩家都各不相讓,買家之一的薛蟠遂指使豪奴將另一買家馮淵打死,由此也引發這起葫蘆案。


但本案最令人唏噓之處在于,主審法官賈雨村雖已確知本案中被兩家爭奪的被拐者,就是曾在貧寒時給他提供過幫助的恩人甄世隱的女兒,也知道甄家多年來為尋找這個女兒已近離散,但為了自己的前途,仍舊昧著良心潦草亂判了此案。由此,拐賣者被輕縱,殺人者和買妻者未受分毫懲罰,而被拐賣者在這個因其而起的案件中卻徹底隱身消音。她如何被拐子誘拐,在被拐過程中是否遭受傷害和侮辱,她是否還想重返父母膝下,我們都無從得知。


無辜的受害者就這樣成了完全的失語者,成了因一女多賣所導致的“毆傷人命案”的模糊背景。而司法操縱者在本案中的罪惡,不僅在于其輕易就放過了拐賣者和收買者,還在于因拐賣這個案件起因被隱去,英蓮的買賣也就被徹底合法化,英蓮不僅成了香菱,她還成了被官府認可的,為薛家所合法收買的奴婢,自此也就再無可能擺脫賤民的出身,更無可能找回從前的名字,回歸從前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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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版《紅樓夢》中的賈雨村。


柯嵐老師將這個案子稱為“體制性的冤案”。在我看來,這個案子其實很好地揭示出被拐女性無論是哪個時代都可能遭遇的結構性困境。回想那個曾經極大挑戰了眾人道德底線的豐縣小花梅案,其實也就發生在幾年前。小花梅案最初引發了刑法中有關買賣是否應同罪同罰的廣泛爭論,這些爭論后來也彌散出刑法范圍,而更多關涉法律對收買被拐婦女究竟應持何種道德立場,應有何種價值堅守。


但值得指出的是,無論是清代的英蓮還是現代的小花梅,造成她們人生悲劇的絕不僅是那些泯滅人性的拐賣者,那些毫無憐憫之心的收買者,還有目睹買賣甚至是侮辱卻從未施予援手的村民鄰人。清代縱容罪惡發生卻毫不作為的公權機關也難辭其咎。


買賣婦女反映的是人性中最陰暗的部分,但這些交織了“沉重的歷史包袱、文明洼地和觀念障礙”的結構性困境,卻是真正阻礙英蓮和小花梅這些被拐賣者脫離水火的核心原因。這個原因被如此清晰透徹地寫在一部不朽的文學作品中,又何嘗不是像神話里的菲洛米拉一樣,盡管失去了舌頭,仍然可以將事情的始末織進錦緞,并以這種方式對所有的強暴者發起控訴。


不完美受害人的壓迫與反抗


秦可卿之死一直是《紅樓夢》里的最大懸案,而廣為讀者接受的解答是紅學家俞平伯所寫,秦可卿與賈珍私通被其婢女窺破后羞憤自殺。秦可卿自此成了一個有嚴重道德瑕疵的女性,她的死亡也再難獲人同情。


與俞平伯不同的是,柯嵐老師盡管贊同秦可卿是自縊而亡,卻在本書中給出了她來自法學視角的不同解答:秦可卿其實是一樁親屬相奸犯罪的受害人,其自縊也不是簡單的羞赧悲憤,而是一個根本無法尋求正當法律救濟的被害者最后的反抗,她希望用死引入官府的介入,也令奸污了她的公公受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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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劉心武小說改編的《秦可卿之死》(1999)劇照。


柯嵐老師為其結論引入了兩個前提:首先,清代法律中存在“威逼人致死罪”。因為公務以外的原因導致了他人自殺都可能構成犯罪,只要官府查明了原因,導致自殺的人就可能被處以刑罰。又據《刑案匯覽》記載,此罪是清代發案率排名第二的常見犯罪。(柯嵐老師也在書中多次提及《紅樓夢》中人物的自殺,大部分都會牽涉法律問題,尤二姐尤三姐的自殺甚至成為后期賈珍被御史彈劾的原因之一)。這就給下文做了基本的邏輯鋪墊,即如果一個弱者在受到傷害后控訴無門,她或許就可以選擇自殺讓致害者受到懲罰。


其次,親屬相奸罪盡管自隋唐以來都被列入“十惡”重罪,但作為受害者的女性要想實現控訴卻極其艱難:一方面清代法律為強調女性貞節,一般都要求性侵受害者必須有劇烈反抗,這就導致很多受侵犯的女性事后甚至需要通過自戕來自證清白,另一方面如果侵害者是家族中的絕對家長,那么要控訴其性侵就難上加難。


因為清代法律對家族中家長特權和地位的絕對尊崇,在翁奸子媳的案件中,如果子媳沒有劇烈反抗會被認為是明推暗就;若反抗自衛也會受到懲罰;若去官府告發又沒有足夠證據,更會以“誣執翁奸”被處以死刑;而若真的順從,同樣難逃可能被以通奸罪處死的厄運。


由此,對于遭遇了賈珍侵犯的秦可卿而言,順從、自衛和告發最終都是死路。既然橫豎都是死,那么秦可卿對自縊的選擇可能就并非被動而是主動,她不僅希望通過自縊擺脫脅迫和羞辱,還希望以死來實現對侵害者的最后控訴和反抗。


柯嵐老師的上述靈感不僅來自于她對清代法令的了解,可能還來自《刑案匯覽》中所記載的真實案例。嘉慶年間確有不堪受辱的女性通過自殺,引入官府的介入,并最終實現了懲戒性侵者的目的。但無論是賦加給性侵受害人極其嚴苛的證明義務,還是在親屬相奸的案件中,幾乎未給處于低位的受害女性留有任何控訴和反擊的余地,本質上反映的都是女性在法律近乎變態的貞節要求下的艱難處境。


這種艱難處境使女性一旦成為性侵案件的受害者,就需要同時背負道德和法律的雙重壓制,她必須拼死反抗或者事后自殺才能證明她是個完美受害者,才能博取法律和道德的微薄同情,而“畏而不言,忍而成奸,肌體毫無損傷,過后不尋自盡者,仍是以強合,以和成,非強論也”,但這又是對女性何等的苛求?


有關秦可卿境遇的這段解讀也讓人一再想起性侵犯罪中有關女性同意標準的嬗變。從最初的最大限度的反抗,即被害婦女必須要有“損傷肌體、毀裂衣服之屬”才能表征不同意的存在;到合理的反抗標準,即如果侵害人的強制手段并不明顯,婦女也必須進行身體反抗,僅僅是哭泣、呼喊和憤怒就不屬于合理反抗;到現在越來越多的國家采取“No means No”的標準,即只要女性在語言上明確表示拒絕就應被視為性行為的不同意。這些標準嬗變體現的又是女性尊嚴和女性的主體性在法律上的漸獲尊重。


但可以想見的是,從最大限度的反抗到現在的“No means No”,中間又曾有多少個秦可卿屈辱悲憤地死去。柯嵐老師在關于秦可卿這一章的結尾認為,或許在曹雪芹最初的寫作計劃中,秦可卿的含恨而死是壓倒寧國府的最后稻草,這樁親屬相奸案會因秦的自縊而被公開,賈珍也因此會受到法律制裁,但這樣的想象又何嘗不是一個女性法律工作者因為對女性命運的深刻同情而產生的一廂情愿?可我們在幻想中獲得了安撫,卻仍舊需要在現實中直面整體社會文化廣泛存在的,對不完美女性受害人的苛責和壓制。所以本書對秦可卿的解讀,不僅針對歷史,同樣有現實關照。


其實本書中與秦可卿一樣作為不完美受害人的,還有那個名字都沒有的鮑二家的。《紅樓夢》里寫她在王熙鳳生日的那天和賈璉私通,被王熙鳳發現后撕打,回家后就上吊自殺了。因為她的仆婦身份,讀者很容易將這場私通理解為是貪圖富貴,所以對她的死更難有同情。但彼時作為一名仆婦,一個法律上的賤民,她其實面對主人的性要求是毫無“性同意權”可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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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版《紅樓夢》劇照。


而法律上,自唐代開始,男主人若和婢女發生性關系,無論婢女是否同意都不會被認為是犯罪,清代盡管引入了懲罰,但懲罰也輕到實難與行為互相匹配。法律如此安排的后果就是默許男主人可隨時侵犯婢女而不受任何懲罰。在此我們可以看到另一類性侵受害者更悲慘的處境,作為賤民,她們連生命權都不完整,毋寧再談所謂的貞節,法律甚至不認可她們可以作為性侵犯罪的受害人,發生于主仆之間的性侵更多被理解為主人的自甘墮落,由此,這個身份更卑賤的受害人在作者寥寥一句“鮑二媳婦吊死了”中就草草下線,也結束自己屈辱的一生。


那些命若朝霜的女性


除了英蓮、秦可卿、鮑二家的外,本書還涉及清代的巫術犯罪、宗族管理、婚姻和家庭繼承、妻妾宗法甚至是選秀制度和定婚法制等。作者仿佛偵探一般,仔細檢視著《紅樓夢》中人物命運的所有細節,再將其中關涉法律和社會的部分徐徐延展,娓娓道來。《紅樓夢》書寫的就是女性的悲歌,而柯嵐老師的工作則是揭示出悲歌背后深刻的法律和社會原因。因為增加了法律和社會維度的說明,本書讓我們對《紅樓夢》這部作品有了更整全的了解,也對《紅樓夢》中的女性有了更多理解和同情。


其實,以我們現在的標準,很難說曹雪芹就是個女性主義者,但他對女性表達了最大的善意和同情,而柯嵐老師又從一個法律史學者的視角對這些故事做了更具開創性和縱深性的解讀,也為那些被隱藏被遮蔽被消音的女性,尋回了一點點歷史的公道。而讀罷這本跨越了文學、歷史和法學的佳作也讓人再度感慨,若整體法律和社會仍舊缺乏對女性尊嚴的尊重,缺乏對女性權利的保護,女性整體的命運大概依舊會如見日即逝的朝霜一樣,難逃悲涼的底色。


作者/趙宏(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

編輯/荷花

校對/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