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赫金在《陀思妥耶夫斯基詩學問題》中首次提到“復調性”,在他看來,“有著眾多的各自獨立而不相融合的聲音和意識,由具有充分價值的聲音組成真正的復調——是陀思妥耶夫斯基小說的基本特點。在他的作品里,不是眾多性格和命運構成的一個統一的客觀世界,在作者統一的意志支配下層層展開,這里恰是眾多的地位平等的意識連同他們各自的世界,結合在某個同一事件下”。相較于小說的機理,專業學術寫作帶有更明確的“復調性”:圍繞著研究議題“事件”,作者與學術史上的重要人物對話,昨日之我與今日之我對話,以及與共享了某種知識底色、價值立場相近的“同代人”的對話。在充滿了“不穩定和焦慮的感覺,幾乎沒有時間進行悠閑的追求”(雷蒙·阿隆語)的年代里,以上種種聲音回響在學術著述中,為復調式讀法提供了良好的試驗場。甚至可以認為,復調閱讀有助于鉤稽蘊含在寫作假設中的、或隱或現的言外之意,從而窺得將著述與時代思想圖像相互關聯的可能。


近年趙鼎新《儒法國家:中國歷史新論》(以下簡稱《儒法國家)和秦暉《秦漢史講義》(以下簡稱“作者”、《講義》)兩種直面帝制中國的歷史延續性及其起源諸問題的著作一前一后在中文世界出版,兩位作者恰好又是上世紀五十年代出生的學者,甚至某種程度上共享了“不夠學術”、缺乏歷史研究應有嚴謹和精確的質疑,這反而構成了復調式對讀的基礎。當然,本文不敢自詡能夠言作者之未言,只是考慮到對“第一帝國”(秦暉語)秦漢歷史的解釋在很大程度上足以構成研究傳統中國的隱而不彰的學術預設和思考前提,兩位作者對理論解釋框架的綱舉目張式強調和自覺性,有助于增進對“何為中國”這個跨越古典、現代的命題的多元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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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出自新京報·書評周刊2月21日專題《變遷中的延續:秦漢中國的文明演變》B04-05版。

B01「主題」變遷中的延續:秦漢中國的文明演變

B02-03「主題」從封邦建國到編戶齊民:共同體視角下的秦漢中國

B04-B05「主題」秦漢史的“復調”:漢承秦制下的儒法國家

B06-B07「文學」《你們去荒野》:如果“脫落”是我們的命運

B08「文學」三十年寫一本書,序言占了一百頁


小共同體到大共同體


以下先行概述《講義》內容,隨文調取《儒法國家》一書中對類似問題的闡釋和判斷。《講義》在強調了“周秦之變”是足以與“晚清到我們現在面臨的時代”(18頁)相提并論的深刻變動,以及秦漢文明的軸心特征、與羅馬帝國比較研究的意義之后,在第一章融會前人“封建時代到統一時代”(梁啟超語)、“宗法社會向軍國社會”(嚴復語)、“奴隸制導封建制”(郭沫若語)的歷史分期論,開宗明義地對周秦之變重下定義,即從西周“小共同體”到秦漢“大共同體”的轉變,這個過程伴隨著國家能力增強,以及主導性的意識形態從儒家到法家的轉移。作者用學派互動的思想史,來展現經典思想家對于國家形態的解釋權爭奪背后的社會劇變,或可稱為“思想史的政治經濟學批判”。


作者認為,小共同體是建立在“信息對稱、反復博弈”(45頁)的自然形成的熟人社會和直接的人際關系之上的,其特征在于:(1)倫理表現為“孝高于忠”(52頁),也就是忠于小共同體的尊長和封建關系中的主君,而不是大一統時代后的唯一君主。(2)治理方式上,偏向于“小圈子”內的道德感化、倫理約束和在此基礎上的鄉里選舉,從而熏陶、選拔出為小共同體的道德良治盡心盡責的領袖。(3)是“倫理化的權責對應”(64頁),也就是倫理身份和政治身份的天然重合,父權與父責直接掛鉤。小共同體的經濟基礎是耦耕,也即成員的共同勞動和并不明確私有產權的土地制度。帶有一定溫情色彩的“小共同體本位”,其價值觀念轉化為知識體系和意識形態制度,就是所謂儒家思想和周制;而來自小共同體的倫理形態和社會關系,成為了后世儒家想象天下格局、理想政治的思維框架和概念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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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史講義》,作者:秦暉,版本:漢唐陽光 | 山西人民出版社2024年11月。


小共同體會以強者政治或共和政治兩種路徑解體,對應的歷史模式是從西周到秦漢、希臘-羅馬社會。東周的小共同體可謂內外交困,內有個人主義的離心傾向,被楊朱表述為“不拔一毛以利天下”;外有道德普世論者的破壞,也就是韓非的“兼恨”和墨子的“兼愛”;小共同體倫理的擁護者孟子,則義憤填膺地以辟除楊墨為己任。作者發揮了趙岐、孫奭對“楊近墨遠”的解讀,認為個人主義離心傾向畢竟與小共同體本位相去更近,比如“不拔一毛”尚可理解成“身體發膚,不敢毀傷”,但是兼愛根本否定了小共同體的原則。


雖然墨子信徒眾多、組織嚴密,最終向暴力機器投誠效忠故而更加洶涌的法家,不幸被原本就蔑視禮儀、視貴族如奴仆的“西戎之秦”全盤接納,結果就是秦帝國肢解了周制。比起以鐵器和牛耕為典型的生產技術突破和生產關系的重組,政治力量對小共同體的破壞更加無從遏制且難以恢復的。雖然在作者看來楊朱“為己”這一超前之論,意在阻攔“公共權力及以公權代表自命的統治者以利天下為由屠殺少數”,但它終究在儒法夾擊下銷聲匿跡。對此,趙鼎新評論道,諸子的思想家們“社會與政治活動僅僅有助于擴大國家的權力”,而且“歷史理性主義的早熟降低了哲人,將私域導向的工具理性正面化的可能性”(《儒法國家》,2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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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漢,車馬出行圖(山東沂南出土)。 圖/IC photo


法家和秦制的崛起


第二、三章展開了對法家和秦制的研究。法家的理想制度就是絕對權力面前的人人平等。名義上雖人人平等,但受信任的奴才還是高人一等,白起戰功累累但爵不過大良造,專寵宮闈的嫪毐卻被封最高等的徹侯,可見秦奉行的軍功爵和績效論是限用于普通民眾的軍事動員的障眼法。于是,法家對人性中“幽暗傳統”(張灝語)的早熟體認,非但沒有導出一套制衡最高權力的策略,反而釀出利用人性惡來破壞共同體內部的信任網絡,以保證皇權的不可被撼動和唯一性的“治理術”。


堅持小共同體本位的儒家同樣分化出了現實主義者,也就是用“性惡論”“法后王”“隆君不隆父”為韓非、李斯等后學張本的荀子,以及為漢家制禮作樂的“識時務者”叔孫通,作者看來他們都是“儒表法里”“周表秦里”的典型。在他們的推動下,用法取代禮、“以法入禮”在三個層面得到實施,(1)強調單向服從的軍法,(2)制禮來強化皇權,以及(3)濃厚秦制色彩的《周官》用國家層面政治權力的規范,取代了小共同體內部行用的禮。而周官中蘊含的經濟資源壟斷管制的國家立場,經過漢初名義上休養生息、實則用犬儒主義逢迎國家機器和嚴刑苛法的黃老之學后,于漢武帝時得到“波浪式強化”,最終極端化為新莽的暴政。


作者用小共同體本位的視角,將封建西周的“禮不下庶人”原則解讀為天子應當禮遇諸侯、諸侯禮遇大夫,而庶人應被小共同體的尊長禮遇,而“刑不上大夫”則是禮遇的一種。不過作者未分析為何要啟用儒學理論,對此趙鼎新有一個的扼要說明,就是“對于前現代社會秩序,急功近利的國家主義意識形態都難以成為一種合法化的力量,基于工具主義的社會秩序長遠也經不起價值層面的挑戰”(《儒法國家》,215頁)。換言之,法家的理論體系不負責解決統治合法性的問題。


第四章中,作者借鹽鐵論戰申述了西漢的強國家主義的知識立場和意識形態。大夫與文學的辯論,看似是國家干預或自由放任的對峙,其實是秦制的實現程度問題。桑弘羊秉承法家一貫態度,主張不提供社會福利,以及國家壟斷經濟活動的“重商主義”;賢良文學則要求國家壟斷資源的經營權,要完全下放給地方精英和權貴諸侯們,用井田舊制取代土地私有,將社會福利的提供權返還給小共同體。然而日薄西山的小共同體本位時來運轉,兩漢之際的地方豪族日益做大,重拾了某些“道德共同體”的特征(谷川道雄語)。對此作者描述為“尺蠖效應”:朝廷無為會導致土地兼并和地方割據,但是搖擺到過度有為就會橫征暴斂。比如王安石要求朝廷自行兼并,設法將老百姓的錢轉移到朝廷口袋,但高舉“與士大夫治天下”的司馬光卻對權貴聚斂不贊一詞,而北宋國家機器在新舊黨爭下如同尺蠖一般過度屈伸,最終失去彈性。


共同體復興與儒學成為漢帝國的意識形態密不可分,趙鼎新形容為“帝制儒學不僅強調君主對官員和其他被統治者的支配權,同樣強調精英對其下級與平民百姓也擁有類似的支配權”(《儒法國家》,318頁),也就是說儒學倫理為地域社會的共同體運作和對國家權力的部分抵制和轉嫁提供了合法性。


第五章,秦暉討論了強國家主義環環相扣的制度設計,包括(1)鄉里制嚴密基層政權,同時部分保留小共同體的倫理秩序。(2)在各地設置傳遞文書行政的交通線路和郵廳。(3)強大到可以收繳人頭稅(算賦)的財政能力。(4)用酷吏來確保秦制的運行。酷吏們是善于“深文周納”、靈活運用法律條文的專業官僚,用暴力屠戮來打壓地方豪強和小共同體,即便面對冤假錯案也要殘酷到底的高度“績效主義”。但作為漢代皇權工具的郅都、張湯等酷吏典型,卻處在一個隨時會被拋棄或取代的危險境地。隨著東漢循吏的崛起,劍拔弩張的國家-社會關系有所松動,但這仍不妨礙秦制在歷朝歷代批量生產出“唯上不唯實”的酷吏。


秦制的路徑依賴造成了新的循環怪圈,其一是內朝和外朝的循環,對此和田清有類似的觀察,內朝轉化為宰相后,秦漢時期的皇帝身邊又出現新的、和宰相分庭抗禮的內朝官。其二是欽差大臣變為“諸侯”,臨時派遣官員變為地方行政機構,等到地方行政層級太多疊床架屋又再行裁撤,呈現出一種周振鶴指出的“二三級循環”。其三,是地方行政機構的集權或者分權,以宋為分野,漢唐之間地方行政機構大致保有完整的軍事、民政權力,但是宋代以后財政、民事、軍事被分割給不同官員。作者評論道,秦制的勝利,不能以成王敗寇的方式評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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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法國家:中國歷史新論》作者:趙鼎新,譯者:徐峰 巨桐,版本:浙江大學出版社2022年6月


東漢魏晉的小共同體問題


第六章作者處理了東漢以降的宗法復興,對“魏晉封建論”給出了一個舊瓶裝新酒的解釋。作為豪族代言人的劉秀建立的東漢在國家能力上相對低下,再加上“法律儒家化”(瞿同祖語),用春秋決獄的歷史理性主義,將小共同體本位的價值觀引入到作為國家統治工具的法律中。較之法家法律的政治掛帥和偽個人主義,強調“十惡八議”的儒家法律至少建立起了從法后王到法先王,以及不可輕易改動“祖宗之法”的原則,在皇權面前爭取到了一定的轉圜余地。


另一方面,是以儒學倫理為歸依的察舉制度的全面推行,作者認為這意味著“官員選拔標準的道德化”(341頁),以及鄉里議論的道德評判重新上揚和績效主義的相對退潮,結果就是小共同體的治理原則逐步擴大到大共同體的廣域國家。但此推廣下的“政治邏輯的泛道德化”,一方面未能保留官僚治理的優勢,一方面也使得選拔標準趨向于虛偽造假,為朝廷地方連結的權力關系網絡的經營和利益集團的滋生大開方便之門。


另一方面,小共同體復興的經濟前提是朝廷財政弱化,跨地域市場的貨幣經濟向自然經濟轉變,小共同體莊園經濟生產的自給自足,以及依附者的卑微化和低賤化。小共同體在戰亂中聚集自保為塢堡,其領袖并非朝廷命官,而是地方有實力和道德名望之人,有顯著的整體性和小共同體本位的特征。魏晉以降的國家屢屢索閱括戶,與寺院和莊園搶奪納稅人口,也每每激起反抗。作者認為,國家對用刑罰加以區別的賤民的迫害更加無所不用其極,故國家立場的括戶(乃至編戶齊民制度)并不具備正當性,而無論是可能以塢壁為原型的桃花源,還是白居易筆下的兩姓村,都是面對秦制進行著些微抗爭但前仆后繼的勇者。


第七章作者分析的是秦漢時期的古典商品/市場經濟,也就是古典時期一種受到價值規律、市場法則支配和調節的經濟形式。得益于耕種技術和作物區域的成熟,復種革命,水利工程灌溉等,以及小共同體解體帶來的跨區域商業活動,耕種糧食有了轉化為商品的余裕,至勞動力也可以作為一種商品被買賣交易。在古典商品經濟的高潮中,賦稅貨幣化程度極高,貨幣政策多變又為商人提供投機獲利的機會,而統治者和民間富豪的窮奢極欲又構成了“奢侈經濟學”。甚至秦漢時期已經出現經營利潤和借貸收息的平均化傾向,商品經濟的成熟可見一斑。此氛圍更催生了“千古奇文”《貨殖列傳》,司馬遷明確指出了供需規律的存在,以及統治者需要正視人類追逐利益的本能和天性。


漢代商品經濟的水準甚至到了唐代難以企及的高度,作者比較漢唐兩代情形,發現漢代的貨幣在物價、地租、勞務報酬和借貸關系中的大量使用,甚至還有提高糧價發展農業這種市場性策略。與羅馬帝國的借貸情況進行比較能看出,漢代的借貸(1)大量使用貨幣,(2)出現了平均利潤率,(3)開始向經營資本轉化,(4)宗法時代的奴役型借貸被契約借貸關系取代且純經濟因素有所提升,(5)對借貸關系的評價提高。但羅馬租佃發展水平更加遠離奴役型借貸。


作者也補充了強國家主義的抑制商業傾向,其中所謂“名田”“授田”關鍵不在于所有制和土地是誰的私人財產,而是一種用登記土地的手段將土地資源和編戶齊民緊緊綁定,然后強制要求獲得土地的農民承擔賦稅徭役的財政手段和經濟權力。經濟權力邊緣化,使得商人們面對東漢到魏晉的地域社會小共同體的復歸,只能束手無策,秦漢的古典商品經濟高潮也就隨之落幕。而且作者似乎暗示與漢帝國相比,羅馬帝國的經濟權力的地位和重要性頗有不同,但是特性的來龍去脈和對后來的影響可惜語焉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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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漢市樓畫像磚(四川廣漢出土)。圖/IC photo


來自《儒法國家》的批評,或者反批評


如果參照趙鼎新的《儒法國家》,不難看出《講義》在以下幾點上需要更多概念工具的“校準”。


第一,作者對推動西周封建-儒學倫理到秦漢的郡縣制-國家主義意識形態轉變的結構機制性動因語焉不詳,也就是要解釋為何各國相互攻伐、秦要消滅六國,為何春秋時代的禮儀戰爭逐步變成戰國時期的消滅戰爭,戰爭與秦制、漢制的建立有何關聯。秦暉的答案是,法家和秦制是犧牲民眾福利來提升軍隊戰力的軍國傳統。趙鼎新的回答有完整的前因后果,宏觀理論上“競爭與競爭結果的制度化的辯證互動是歷史變遷的動力”,具體是“軍事競爭推動了公域導向的工具理性”(《儒法國家》,12頁),這種工具理性結晶就是官僚機器。與秦暉不同的是,趙雖用“儒法國家”中的“法”來描述官僚制的政治權力,但并未將法家思想與官僚行政畫上等號,也未進行道德批判,而是陳述了工具理性和軍事績效追求在東周時期的興起,基于此,各國不斷追求擴軍和爭奪領土,最終政治制度和軍事動員協同關系最優的秦國消滅了其他國家,也因為其國家社會關系的僵硬、規范性共識的匱乏而速朽。


引申而言,大共同體取代小共同體的周秦漢之變,是需要考慮變遷機制和歷史語境的關聯,只有在軍事權力導向工具理性的情況下才能夠完成。但是關注軍事政治的另一面是,趙書對思想知識結構與社會政治結構的關聯性,以及對諸子百家的思想價值的詮釋,還停留在實用主義和流動知識人群的層面,也無從給出類似于《講義》中“儒學倫理的小共同體本位”這種精彩的知識社會學式論斷。


第二,《講義》未說明抵抗獫狁、犬戎、匈奴、鮮卑、西羌等生生不息的敵人對周制秦制可能存在的影響,雖然可以用強國家主義更能抵御外敵的申論一筆帶過,但考慮到作者汲引斯科特(James Scott)的逃避統治和弱者武器的理論,以表達對不愿被秦制剝削的小共同體的同情與理解,或許更應當觀照到,因推行秦制-儒法國家而高度領土化/郡縣化的平原和交通線路以外的游牧流動空間。游牧者的共同體可大可小,倫理卻與儒學規范大不相同,或許因不便將他們融入到“小共同體”的解釋框架中,作者對這些同樣反抗秦制統治的群體避而不談,更無從分析游牧者建構的統治方式和國家形態。當然,偏重國家理論的趙書關注的同樣是“統治的邏輯”而非“逃避統治的藝術”,這使得《儒法國家》僅提及游牧者和定居者政權之間“相互學習與適應”的規律(《儒法國家》,373頁),而低估了來自游牧者的異質性權力結構。


第三,作者用貨幣使用來推測古典商品/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存在一個“將國家財政使用的等價物視作在市場上流動的貨幣”的破綻,也就是說,運輸成本更低、有國家信用作擔保的銅錢,在其鑄造質量、貴重金屬含量能夠得到保證的情況下,可以被大量用于賦稅繳納,采購軍需和朝廷物資,發放朝廷俸祿,或者作為財富收藏家中,但這恐怕只能說明跨區域、跨階層的市場是高度依賴國家財政體系的正常運作,而非市場經濟就需要數量龐大的貨幣。《貨殖列傳》提到的富商們更像是經營鹽、鐵、馬、朱砂等大規模戰略性物資而與政府建立穩定合作關系的官商,這恐怕證明的是趙鼎新所強調的“經濟權力長期邊緣化”。而漢魏以降貨幣不再通行,更多是因為一方面戰爭頻仍、南北分割,長距離貿易受阻,另一方面是市場上缺乏優質鑄幣、長期通貨緊縮,以及國家層面的濫發粗糙貨幣帶來的通貨膨脹的兩面夾擊,漢代的強大國家財政和貨幣儲備都不可復制。


第四,面對帝制時代強國家主義和大共同體“以法殺人”,民眾固然有“苛政猛于虎”的喟嘆,但是自命為道德化身的小共同體及其首領,未必不精通于更加密不透風的規訓手段。所謂“上士殺人用筆端”,提倡“一字之貶重于斧鉞”的春秋經世之道中潛藏著不亞于法家嚴刑峻法的血腥氣。正如趙鼎新反復說明的,成為官方學說的儒學終究是用來提供合法性和“強制性普及”的“意識形態權力”。作者未能一視同仁地批判小共同體的倫理,或許是一種針砭時弊的“為尊者諱”。


《講義》不是對中國古代史具體史事的爬梳考訂,具體論證當然也值得商榷,但這不妨礙讀者們撥開專業研究的腳注和引用資料后看到的,為求索解答而被念茲在茲的問題意識。


撰文/邱雨

編輯/羅東

校對/薛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