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吳夢真)奢侈品包耗時27天維修后,再次出現開線、開裂等問題,消費者再次要求免費維修時卻被告知已超出保修期。消費者何女士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商家提供免費維修服務至皮革不分裂、不斷層。2月5日,朝陽法院公開宣判,認定經營者修理時間不計入保修期內,一審判決支持何女士的訴訟請求。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2021年6月9日,何女士花費6160元從某奢侈品牌北京公司購買了一個女士包,商家承諾提供兩年免費維修服務。2023年1月31日,因包身側面油邊開裂、內側皮革磨損開裂,商家為何女士提供免費維修服務,用時27天。2023年6月24日,何女士因包內側開線、開裂問題,二次要求商家免費維修,商家同意維修,但因超出保修期,要求何女士支付維修費用。


何女士認為,按照商家承諾,保修期應為自購買日2021年6月9日開始至2023年6月9日止,但實際上應扣除27天的維修期,保修期的截止日期應為2023年7月9日,她第二次提出維修要求的時間尚在保修期內,商家應當提供免費維修服務。


庭審中,被告某貿易公司北京分公司及該貿易公司共同代理人表示,依據購物小票載明的商品維修條款,何女士第二次要求維修的時間已經超出保修期限,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等義務的有效期限不得低于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有效期限自經營者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完結之日起計算,需要經營者另行安裝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裝完成之日起計算。經營者向消費者履行更換義務后,承擔更換、修理等義務的有效期限自更換完成之日起重新計算,經營者修理的時間不計入上述有效期限。


因此,該案中,扣除維修期后,何女士于2023年6月24日提出再次修理訴求,未超過商家承諾的24個月維修期限,故法院支持何女士的訴求。


編輯 彭沖 校對 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