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左琳)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海事審判典型案例,旨在統一裁判尺度、完善審理規則,為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更有力的海事司法保障。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本次選取的案例涉及海上貨物運輸、船舶建造、旅客運輸、多式聯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船舶污染損害賠償等常見海事海商糾紛,以及海事刑事、海洋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等新類型案件,總結了江蘇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開展海事司法與行政執法協作的經驗舉措。
其中一起關于盜采海砂的典型案件,系南京海事法院受理的首起海事刑事案件,也標志著江蘇海事審判“三合一”改革試點邁出關鍵一步(將海洋生態環境資源案件的民事、行政和刑事審判合并在一起進行審理的改革措施)。
2023年1月,張某經人介紹與李某認識,并向李某支付購買海砂的定金。同年3月,李某明知海砂是“無證”盜采所得,仍然組織吳某等船員,由吳某駕駛船舶前往指定海域,向采砂船支付購砂款后,由采砂船現場采挖并過駁海砂至李某船上,運輸至江蘇境內準備售賣給張某,后被連云港海警局查獲,現場查扣船載海砂13803.56噸,價值34萬余元。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以非法采礦罪對被告人李某、張某等二人提起公訴。
南京海事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李某、張某雖不是非法采砂的直接實施者,但在明知海砂是非法采挖的情況下,仍然駕駛運砂船前往指定海域從采砂船過駁海砂,并運輸至江蘇境內準備售賣,已經與采砂者構成共同犯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悔罪表現,以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張某有期徒刑,適用緩刑。基于涉案海砂經鑒定價值為34萬余元,而拍賣價款為46萬余元,考慮到生態修復的需要,將海砂拍賣款中的溢價部分依法作為生態修復金,用于海洋生態環境修復。李某、張某均未提起上訴。
非法開采海砂不僅會造成國家礦產資源流失,也會破壞海洋生態環境,不當使用海砂還將危及建筑工程的安全。相關工作人員介紹,南京海事法院充分貫徹生態修復的司法理念,在裁判中創新性地裁決將海砂拍賣款中的溢價部分依法作為生態修復金,不僅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能,而且最大限度撫平海洋生態環境“創傷”。
中山大學法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所長、教授郭萍表示,海事審判“三合一”改革試點,是健全海事審判體系、強化海事司法管轄的有力舉措。該案的審理,標志著江蘇海事案件管轄改革邁出重要一步,體現了江蘇海事司法服務保障海洋強國戰略實施、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的堅定決心,凸顯了海事法院集中管轄涉海環境資源保護刑事案件的可行性、必要性,彰顯了海事司法與跨地區、跨部門執法協作的合力優勢。
編輯 甘浩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