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王子揚)11月15日,有報道稱,泰國華彬國際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泰國華彬”)與紅牛維他命(泰國)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國紅牛”)關于在中國注冊的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牛合資公司”)控股股東及經營期限問題糾紛的判決書披露,最高人民法院(簡稱“最高法”)駁回泰國華彬請求變更股權的訴求。


相關信息顯示,此次訴訟源自2017年3月,當時泰國華彬向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泰國華彬是泰國紅牛持有的紅牛合資公司66.5%股權的實際出資人,判令紅牛合資公司將登記于泰國紅牛名下的紅牛合資公司66.5%股權變更登記至泰國華彬名下。根據最高法查明,泰國紅牛由許氏家族持股51%,華彬集團創始人嚴彬的嚴氏家族持股49%,英特生物、泰國天絲均系許氏家族控制的企業。另據泰國華彬提供的文件,嚴彬系泰國華彬持股99.9%的控股股東、唯一董事。2018年9月27日,泰國華彬變更訴訟請求為,確認泰國華彬是泰國紅牛持有的紅牛合資公司88%股權的實際出資人,判令紅牛合資公司將登記于泰國紅牛名下的紅牛合資公司88%股權變更登記至泰國華彬名下。


根據判決書顯示,本案的焦點問題之一是相關當事人就案涉88%股權是否存在代持合意。泰國華彬主張,其最初擬作為與泰國紅牛持股比例相同的名義股東,后因嚴彬與許書標之間基于相互制衡、實現雙贏所作的商業安排達成《股權代持協議》,故泰國華彬僅作為投資人而未顯名。《股權代持協議》系對已發生的股權代持等事實的確認。而泰國紅牛辯稱,泰國華彬提交的《股權代持協議》系偽造。退一步而言,即便《股權代持協議》真實,其也因未經代表泰國紅牛的兩位授權董事聯合簽署、未加蓋泰國紅牛合法公司印章,而對泰國紅牛無任何約束力。


最高法認為,泰國華彬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不僅無法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代持合意,而且其訴訟行為前后不一并缺乏合理解釋。在此情況下,應進一步結合案涉88%股權的出資情況、案涉股權實際行使股東權利和履行股東義務的主體等事實綜合評判。泰國紅牛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申請就《股權代持協議》予以鑒定,以確定該協議是否在2011年12月形成并簽署。由于本院已對該證據的證明力及相關事實作出分析,故其鑒定申請對待證事實不再具有法律意義。本院對該鑒定申請不予準許。


最終判決顯示,本案中并不存在泰國紅牛為泰國華彬代持股權的情形。因此,就案涉股權,泰國華彬對泰國紅牛并不存在債權請求權或其他權利。相應地,泰國紅牛也不應存在訴訟時效之抗辯。判決書指出,泰國華彬、泰國紅牛就案涉88%股權不存在代持合意,并無證據表明該股權系由泰國華彬出資形成或泰國華彬實際行使了股東權利。泰國華彬主張其系案涉紅牛合資公司88%股權實際出資人并請求將該股權變更登記到泰國華彬名下,不應予以支持。


11月13日,許氏家族旗下的天絲集團發布內容顯示,1956年“紅牛”品牌和飲料的母公司天絲醫藥公司由泰籍華人許書標先生創立于泰國,天絲公司及許氏家族是“紅牛”品牌及“紅牛”系列注冊商標的全球知識產權持有人。最高院認定紅牛合資公司經營期限屆滿。公司經營期限屆滿后,不應再從事經營活動,也不應再獲得和享有相應的經營利益。


11月14日晚間,嚴彬旗下華彬集團運營的中國紅牛方面也發布聲明。聲明回顧了紅牛飲料在中國的發展歷程,稱當初泰國天絲以放棄在中國的經營權換取兩家公司投入生產批文、斗牛商標,終使紅牛飲料得以在中國合法生產銷售。中國紅牛表示,相信司法終將尊重契約精神,保護契約利益,給中國紅牛產業鏈上百萬家企業和30年經營的400萬渠道網絡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


2016年至今,就紅牛商標的歸屬與授權問題,華彬集團與天絲集團間進行了多輪訴訟交鋒,至今還在持續。相關訴訟也已延伸到產品與市場層面,包括起訴經銷商等,雙方進行了高達60多起法律訴訟。2021年以來,浙江高院、吉林高院、黑龍江高院及全國多地法院都曾發布判決,雙方訴訟互有輸贏。“紅牛之爭”仍將持續。


編輯 李嚴

校對 陳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