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秦勝南)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夜郎古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夜郎古酒業”)與郎酒公司糾紛案一審被判更名并賠償近2億元后,11月13日,貴州省仁懷市酒業協會微信公眾號發布關于夜郎古酒業涉訴有關問題的倡議,建議涉訴雙方認同并珍視赤水河谷人文傳統,以理性務實態度溝通交流,妥善處理知識產權等方面分歧,共同促進赤水河流域醬香白酒產業的高質量發展。


貴州省仁懷市酒業協會微信公眾號截圖


日前,夜郎古酒業通過微信公眾號發布聲明,稱已收到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及關聯公司(合稱“郎酒公司”)訴該公司、貴州夜郎古酒莊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作出的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該公司等侵犯郎酒公司“郎”商標專用權,使用“夜郎古”作為企業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該公司等變更企業名稱,賠償近2億元。夜郎古酒業稱將上訴,郎酒方面回應稱雙方爭議存在,尊重法院裁決。


根據夜郎古酒業聲明,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夜郎古酒業等被告在白酒產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標識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標專用權,判決被告停止生產、宣傳、銷售“夜郎古酒·大金獎”和“夜郎春秋”白酒;判決被告使用“夜郎古”作為企業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被告30天內變更企業名稱;判決被告賠償郎酒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96402395元。


新京報記者獲得的該民事判決書顯示,“夜郎古酒”屬于四字詞語,“夜郎古”商標屬于三字詞語,兩個標識的外形也有明顯變化。因此被訴“夜郎古酒”標識改變了“夜郎古”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不屬于對“夜郎古”注冊商標的使用。在“郎”注冊商標具有極高知名度的情形下,被告選用與注冊商標“夜郎古”字體及大小相同的“酒”字,改變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主觀并非對通用名稱的善意、正常使用。


上述判決書還提到,因被告多次申請注冊“夜郎春秋”商標,均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駁回,被告在明知使用該標識構成侵權的情形下,仍繼續使用,屬于惡意侵權行為;同時該標識亦未與原告注冊商標形成市場區分,二者使用在相同產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


夜郎古酒業則在聲明中認為,“夜郎古”商標合法有效,該商標自1999年起即已作為企業字號核準登記,2005年申請注冊為商標,后續又陸續注冊了四枚不同字體和排列方式的“夜郎古”文字商標,目前所有商標均處于合法有效的注冊狀態。夜郎古酒業認為,“夜郎古”名稱含義源于夜郎文化,與郎酒公司起源于瀘州市二郎鎮的“郎”酒品牌內涵存在顯著差異,且雙方已共存20多年。商標與商品名稱連用是行業慣例,其認為一審判決中關于商標規范使用的理解存在偏差,同時稱企業名稱和商標注冊歷程清晰,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夜郎古酒業稱,將依法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郎酒方面此前回應稱雙方爭議存在,法院判決客觀公正,郎酒尊重法院裁決。郎酒方面同時稱,雙方溝通渠道暢通,對夜郎古公司的聲明表示理解。


編輯 李嚴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