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吳淋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借用朋友電動摩托車發生事故引發的財產糾紛,并以案說法,提醒青少年和家長提升法律、安全意識。
11月6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了解到,小李與小趙是朋友,2024年1月某日,小李(13歲)借用小趙(16歲)的電動摩托車和羽絨服,小李在騎車回家途中摔倒,導致電動摩托車、羽絨服損壞。2024年3月,電動摩托車被拉回小趙家中。涉案電動摩托車系小趙父母于2023年8月花費21899元購買。小李父親曾賠償小趙300元,羽絨服已被小李父親丟棄。
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2024年9月,小趙父母將小李及其父母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23988元(電動車21899元、羽絨服2089元)。
平谷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本案中,小趙主張小李在借用其電動摩托車和羽絨服后在騎行過程中因摔倒導致電動摩托車、羽絨服均損壞,小李對此亦予以認可,故小李對小趙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小趙主張電動摩托車已報廢,但對此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不予采信。小趙在明知小李未達駕駛電動摩托車年齡的情況下,仍允許小李駕駛其電動摩托車,對損害的發生亦有一定過錯。法院酌情確定小李對小趙的損害承擔80%的責任,剩余20%由小趙自行承擔。就小趙的損失而言,法院確定電動摩托車部件及維修費為6610元、羽絨服2089元。
最終,平谷法院判決小李父母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小趙經濟損失6659.2元(此前支付的300元維修費已扣除);駁回小趙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駕駛摩托車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獲得相應駕駛證,未成年人在身體和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情況下,駕駛電動摩托車對自己和他人都存在極大的安全風險。在此次事故中,正是由于未成年人違規騎行,才導致車輛受損的后果。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充分考慮到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最終判決雙方各負擔一部分損失。對于借用車輛的一方,其在未滿足騎行年齡及條件的情況下使用電動摩托車,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而車輛的所有者,將車輛借給未成年人,也負有管理不善之責。
法官提示,未成年人應遵守法律法規。青少年要意識到自己在不同年齡段所受到的法律限制和保護。不要因為一時的好奇或沖動而違反法律規定,給自己和他人帶來麻煩和損失。家長要加強對孩子的監管和教育。家長要時刻關注孩子的行為和活動,向他們普及法律知識和安全常識,引導孩子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
同時,對于孩子可能接觸到的危險物品或行為,要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約束,避免危險情況的發生。此外,還要增強安全意識,預防事故發生?!盁o論是未成年人還是成年人,都應該始終將安全放在首位。在日常生活中,要養成良好的安全習慣,遵守交通規則,正確使用各種交通工具和設備。對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行為,要保持警惕,提前預防,確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編輯 楊海 校對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