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貝殼財經訊 10月15日,商務部發布公告,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4年10月16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編輯 張曉翀 校對 王心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 10月15日,商務部發布公告,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4年10月16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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