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張靜姝)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公安局懷柔分局獲悉,近日,懷柔警方依法查處兩起不按規定登記信息、未履行房屋檢查、管理責任,致使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隱患等違法行為,涉事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被警方依法處罰。


宿舍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被罰一萬元


2024年4月5日,懷柔公安分局泉河派出所在對轄區檢查中,發現懷柔區泉河街道某出租房為北京某公司承租的員工宿舍,日常居住8人,宿舍內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確專人管理,居住的人員信息未及時主動到社區流管站登記,單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懷柔公安分局依據《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該公司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規定:《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單位承租住房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單位承租住房供本單位職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足療店開設違法犯罪場所,房東被罰三千元

2024年4月4日,懷柔公安分局龍山派出所在工作中,發現懷柔區龍山街道某出租房為一足療店,且該房屋被利用開設違法犯罪場所,存在治安隱患。懷柔公安分局依據《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該出租房屋房主罰款三千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規定:《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房屋符合國家和本市關于建筑、治安、室內空氣質量等安全規定和標準。《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隱患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編輯 甘浩

校對 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