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個人定罪,僅有“客觀上”是不夠的,而需要主客觀相統一。圖/IC photo


據《南方周末》報道,近期,一次法律從業者的業務交流,使得一起十多年前的舊案進入公眾視野:幫“賣淫女”看病的村醫陸濤,以協助組織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他究竟是被冤枉的,還是罪有應得?


根據檢察機關的指控,陸濤為了牟利,明知包括李某華在內若干被告人在杭州湖州街何家村開設休閑店,控制女性賣淫等情況,仍然聽從組織賣淫者的吩咐和安排,多次無證上門為這些“賣淫女”看病、打針,為組織賣淫活動起到輔助的作用。法院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指控,而對律師關于陸濤不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由于未看到全案證據材料,對于判決是否有問題,不敢妄下結論。但從報道內容看,判決確實值得商榷。


據報道,陸濤給“女服務員”看病時間長達兩三年時間。其間,對于“女服務員”的身份,他雖不能確信,但有過懷疑,“大概就是性工作者”。如果他的警惕性高一些,及時向警方舉報,他不僅可以避免日后的牢獄之災,也將成為勇于同犯罪作斗爭的公民典范。從履行公民道德責任的角度,他做得確有缺失。


但是,履行公民道德責任有缺失,和他在法律上構成犯罪,是兩回事。


檢察機關指控其構成犯罪的邏輯是,陸濤明知這些女性是受控制賣淫,無法自主就醫,其上門診療,為組織賣淫者繼續控制女性賣淫起到了幫助作用。法院判決也認為,陸濤為“賣淫女”看病、打針,客觀上為組織賣淫活動起到輔助的作用。


檢察機關指控的邏輯,其實是建立在一種假設基礎上,即如果陸濤不上門為“賣淫女”看病,她們就會有自主就醫,進而逃離魔爪的機會。


但從現實看,沒有醫生給上門看病,組織賣淫者除了“發善心”,讓她們自行看病,還可能做的另一個選擇是,即便不看病,也不能讓她們逃出去。這樣看,檢察機關“為組織賣淫者繼續控制女性賣淫起到了幫助作用”,更像是一種推斷,而非事實。


陸濤為“賣淫女”看病、打針,“賣淫女”身體得以康復,可以讓賣淫活動盡快恢復并持續,從這個角度,法院所說“客觀上為組織賣淫活動起到輔助的作用”是對的。但對一個人定罪,僅有“客觀上”是不夠的,而需要主客觀相統一。


具體到協助組織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行為人要有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而在主觀方面,則要求具有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進行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而為組織他人賣淫犯罪提供幫助,創造條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


比如,如果陸濤與組織賣淫者共謀,為其提供組織賣淫方面的協助,享有一定比例分成,或者他本身就是團伙的一員,負責給“賣淫女”看病。那么,定他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在法律上就沒有任何問題。


但在本案中,陸濤的身份是一名被請來給病人看病的醫生。醫生的職責決定了,他不能拒絕他人的施救要求,哪怕病人的身份不是那么“光彩”。


盡管他對于病人的身份有過懷疑,盡管他未及時就此向警方報告在道德上有可究之處,但因此認為他在主觀上有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依據并不充分。


需要再次強調的是,本文的立論基礎,是新聞報道而非案件材料,結論可能因此失準。不過,既然有關本案的質疑聲較為強烈,其中不乏法律專業人士的質疑,那么,辦案機關及時啟動復查,并根據復查情況作出后續舉動,就是必要的。


撰稿/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編輯/遲道華

校對/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