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速,人們休閑、消費和情感寄托方式呈現多樣化發展,“寵物”的概念逐漸為大眾所熟知和認可,如今的寵物早已不再是看家護院、捕捉老鼠的“工具”,而是很多家庭必不可少的心靈慰藉,貓和狗的價值也從原本的實用性轉變為陪伴性。
盡管現在許多人都將寵物視為家庭成員之一,其價值與意義遠超普通的無生命財產,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寵物在我國法律地位上仍然被定性為財產。如果寵物受到他人嚴重傷害,造成惡劣社會后果,或者縱容寵物侵犯他人利益,由此引發的刑事問題,我國《刑法》又是怎么認定刑事責任的呢?
近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秦夢圓處獲悉了幾個真實的案例,這些案例從刑事法律角度,闡明如何依法規范養寵,保護寵物及其主人的權益。朝陽法院提示,一方面,寵物飼養人外出時要看管好自己的寵物,如果寵物造成他人傷害或者財產損失,主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面,不要隨便偷走甚至投毒傷害他人的寵物,勿以惡小而為之,不然可能涉嫌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投毒偷狗可能涉嫌盜竊、故意毀壞財物罪
2017年,被告人趙某、于某夫婦駕駛車輛見道路旁寵物店門前有店主李某的兩只柯基犬(價值24100元),遂產生盜竊之念。趙某將事先準備好的綁有毒藥的食物投向柯基犬后,欲撿拾柯基犬時,因兩只柯基犬進入寵物店而未能得逞,后二人駕車駛離現場。因趙、于二人投放帶有毒藥的食物,導致兩只柯基犬進食后中毒死亡。案發后,公安機關在二被告人住所起獲綁有白色柱狀物毒藥的食物4段,經鑒定:兩只犬心血及胃內容物均檢出氰化物成分,起獲的白色柱狀物毒藥中檢出氰離子成分。被告人趙某、于某于2017年3月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
法官提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關于“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第三十三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被告人趙某、于某本欲盜竊他人柯基犬,采取投放帶有氰化物成分的食物這一手段,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并因而造成價值24100元的柯基犬死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一方面,二被告人的行為已經達到數額要求,當然構成犯罪,另一方面即使沒有達到數額要求,在考慮具體環境、投毒方式、作案動機等等方面的情況下,如果情節嚴重的話也是會構成犯罪的。
還有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驅使,使用毒餌、毒鏢等工具,專門針對路邊的流浪狗、流浪貓進行投毒捕殺,貓狗被毒倒后,會直接被帶走,將貓肉狗肉賣給不法商販。我國沒有針對貓狗肉的屠宰檢疫規程,世界上也沒有關于貓狗的食品安全標準,所以偷、搶、毒貓狗的行為,除了給事主造成損失,也給公共食品安全埋下隱患,未經檢疫,一旦流向餐桌,將會給公眾健康帶來極大危害,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公共場所投毒害狗可能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
2022年,多地出現了毒狗事件。投毒者把毒藥藏于火腿腸等食物中引誘寵物,或者直接投放顆粒、骨頭碎渣式的零食于草坪等多人遛狗的隱蔽處,使得寵物犬在不知不覺中中毒。而等到狗狗表現出抽搐、嘔吐、大小便失禁等癥狀時,已經中毒太深,一條條鮮活的小生命很快逝去。隨后,小區居民向警方報了案,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已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采取強制措施。
法官提示,作為共同生活空間的小區,其中居住的人包括業主或者租戶,人員數量眾多、密集,在公共環境中投毒殺害他人寵物,無疑是違法行為,不僅會給寵物主人帶來極大的經濟和精神傷害,也很容易被兒童或乞丐誤食,從而危害公共安全。由此可見,故意以投毒的方式無差別殺害寵物,可能會觸犯投放危險物質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關于“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危險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項規定不僅保護的是家畜、家禽和其他被飼養和保護的動物的生命和健康,更加保護的是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與財物安全。因此,如果僅憑自身喜惡,實施了故意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可能會威脅到其他不特定人群的生命財產安全,或者造成較大財產損失,最終也將難逃法律的制裁。
大型犬不牽繩咬死人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在一起案件中,趙某某與他人共同經營養殖林蛙,并雇用其朋友孫某來看管,喂養林蛙。孫某來帶著兩條卡斯羅犬及兩條馬犬(未辦理狗證)一起到工作地點,孫某來明知這四條狗是大型犬,性情兇猛,具有攻擊性,但只在平時將狗拴上,每日遛狗時卻不采取任何約束措施,任其自由奔跑。
2017年,范某某(女,歿年35歲)與丈夫張某某等七人乘車赴林場山上游玩,路途中范某某接到電話,便停下車與人通話,張某某等人繼續前行。范某某接電話時,孫某來散放的四條狗撲上前撕咬范某某。張某某及后趕到的孫某來等人將四條狗趕走,隨后將受傷的范某某送往山下。途中,范某某死亡。案發當日,被告人孫某來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經法醫鑒定:范某某符合生前因動物撕咬造成全身多發軟組織裂傷導致失血過多死亡。經鑒定:兩條卡斯羅犬屬于猛犬,兩條馬犬屬于護衛犬或工作犬。
法官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章關于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專門規定,在我國,寵物與一般財產并無區別,同樣適用財產的相關規定,因寵物交易、侵權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由寵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履行和承受??上攵?,寵物傷人產生的刑事法律責任,寵物飼養人同樣責無旁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關于“過失致人死亡罪”之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孫某來明知自己飼養的狗生性兇猛,具有攻擊性,其已經預見該犬可能會侵害他人,并造成嚴重后果,但由于其過于自信,輕信能夠避免嚴重結果的發生,以致被害人被嚴重咬傷,失血過多死亡,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生命權,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處以刑罰。最終,被告人孫某來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新京報記者 慕宏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