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左琳 通訊員 李緒青 夏子沫)莊女士在網店購買寵物犬,收貨后發現小狗攜帶犬細小病毒,并傳染給了自家寵物犬,于是莊女士將網店經營者王先生起訴到了法院,要求王先生賠償醫療費用。北京互聯網法院近期審結了這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判決王先生賠償因銷售未經檢疫的帶病活體寵物而給消費者莊女士造成的損失11410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莊女士購買寵物犬截圖。圖源:北京互聯網法院

2021年6月11日,莊女士在王先生經營的網絡店鋪中下單購買了一只泰迪寵物幼犬(以下簡稱涉案寵物犬),6月19日收到后莊女士發現涉案寵物犬出現嘔吐腹瀉的癥狀。同年6月20日,莊女士攜帶涉案寵物犬到寵物醫院檢查,被告知該犬攜帶有犬細小病毒,當晚涉案寵物犬死亡。次日,莊女士發現自家寵物犬狀態不佳,帶往醫院檢查發現也攜帶犬細小病毒。為醫治自家寵物犬,莊女士共計花費了11410元。莊女士將王先生告上法庭,主張王先生侵害其合法權益,要求王先生支付其為醫治自家寵物犬支出的醫療費用11410元。

王先生辯稱,莊女士未能證明涉案寵物犬的死亡以及自家寵物犬生病與王先生有關,不同意賠償。

莊女士網購的寵物犬的檢驗報告。圖源:北京互聯網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本案中,王先生在出售時許諾所出售的寵物犬已經接受過兩針疫苗,但未向法院提交涉案寵物犬接種過疫苗的證據,也未提交任何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的證據。因此,法院認定王先生向莊女士交付的涉案寵物犬未接種相應疫苗。

莊女士于2021年6月19日收到涉案寵物犬并帶往家中,涉案寵物犬發病并于次日確診犬細小病毒后死亡。而根據莊女士提交的寵物電子病歷可以看出,莊女士的自家寵物犬緊接著在6月21日確診有犬細小病毒。從時間上,二者發病具有先后性,其自家寵物犬因涉案寵物犬而感染犬細小病毒的可能性極高,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對于莊女士醫治自家犬的費用,應由王先生承擔。

法院判決王先生賠償莊女士11410元,駁回莊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提示,活體寵物交易有較大的檢驗檢疫風險,銷售者向消費者出售寵物前,應當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后方可出售。消費者在購買活體寵物時,要仔細詢問商家是否有檢疫合格證,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失。若銷售者將未取得檢疫合格證且攜帶高風險傳染病病毒的活體寵物出售給消費者,導致消費者遭受財產損失的,消費者可以主張銷售者賠償相應損失。

校對 付春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