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 據最高法微信公眾號消息,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于2019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7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制定《解釋》的首要目的就是確保《外商投資法》在審判領域得到公正高效執行,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更加開放、依法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大決策部署。這是人民法院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應有之義。


《解釋》明確,對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形成的投資合同,當事人以合同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登記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便是外國投資者投資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當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補正措施,投資合同仍然可以認定有效。


《解釋》充分貫徹黨中央擴大開放、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精神。主要體現在:


第一,對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形成的投資合同,當事人以合同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登記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即便是外國投資者投資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當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補正措施,投資合同仍然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即便在投資合同簽訂時未符合負面清單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負面清單調整放寬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資合同也可以認定有效。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解釋》通過這些制度設計,在依法維護和保障外資管理秩序的前提下,盡可能促進投資合同有效,最大限度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編輯 馬浩歌

來源:最高法微信公眾號
原標題:最高法發布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 依法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