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10月22日,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時,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仍引起了部分與會人員的熱烈討論,有觀點認為,單憑“簽名”、“追認”,并不能有效解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本次會議審議的三審稿,沿用了二審稿的設計,繼續采用24條新司法解釋“共債共簽”的做法,第八百四十條之一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建議進一步斟酌完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曹建明說,第八百四十條之一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解釋的規定,社會高度關注,“建議進一步深入研究并完善”。


他表示,草案將夫妻一方事后追認也作為共同意思表示的一種形式。“司法實踐中,這類情形非常復雜。確有一方故意逃避債務,與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進行切割的問題。但如果僅從形式上只要一方簽字就認定是共同債務,也容易發生將復雜問題簡單化處理的情形。如在實踐中,也常有夫妻一方自己個人或自己個人舉辦的企業舉債,最后故意或被迫把債務推到另一方的情形。同時還存在強迫另一方追認的情形。如一方因個人債務被采取強制措施或準備強制執行,有關機關或債權人要求其配偶追認為共同債務,并明示暗示不簽字有更嚴重后果。其配偶為自己或雙方免于強制措施或強制執行等后果,事后違心被迫簽字追認。”


陳鳳翔委員說, 第八百四十條之一首先建立在裁判共同財產的規則是由夫妻的另一方當事人簽字認可,“如果簽了字了,那就是共同債務,但是夫妻的共同債務應該是有客觀的事實,不能依據主觀簽名簽字來認定。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債權人如果想讓自己的債權能夠獲得償還的保障,那么他就應該讓夫妻共同簽字,或者讓另一方事后追認。但是我們也都很清楚,能否做到這一點債權人完全是沒有把握的。如果作為債務人的夫妻關系正常,那么債權人不需要共債共簽或者事后追認,也能夠從債務人家庭財產中獲得償還,但如果債務人的夫妻關系不正常,或者夫妻之間有逃避債務的現象,那么另一方絕對不會事先共同簽字,事后也不會追認。”

    

陳鳳翔還提出,債權債務一般除了借貸以外,更多的是來源于各式各樣的合同,“在特別的商務活動中,我們的立法要求夫妻事先共同簽字也是很難做到的。”


委員邱勇也表示,第八百四十條之一所討論的債務類型,都是有可能共同簽字或者事后追認的債務,“但實際生活中發生了很多不是合同關系所產生的債務,比如侵權行為引起的債務。不是因合同關系引起的債務,到底怎么處理,建議考慮增加相關內容。”


委員劉海星則提出,第八百四十條之一中的“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何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需要作出法律界定,“這個問題看上去不大,從字面上看顧名思義,但是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每個家庭狀況不一樣、生活水準不一樣,如果夫妻一方認為是生活日常需要而采購了一些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水平的奢侈性需求,這樣一個債務讓另一方共同承擔,可能對今后的生活和出現離婚問題后導致財產或債務認定問題。”


劉海星建議,借鑒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對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設置可操作的認定標準,并且列舉規定相關情況,以便在司法實踐中有效運用。


新京報記者 王姝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盧茜